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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置协议与实际不符

房屋安置协议与实际不符 本人在重庆拥有一套临街房产,两楼一底,共三层。其中一二楼在房产证上,被确定为商用,实际也是运用于商业经营,面积共120㎡。第三层,为后期增建,房产证上有记载但没有加入产权面积,面积为12㎡。
2007年,因开发建设,开发商与我们协议拆迁,我们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并在5月份签订了协议。
协议中明确:(当时是父母与之签订的,由于不懂,所以很多条款并不明细,下列是部分协议条款,除涉及到私人具体信息外,都是原文)

1、 甲方拆迁乙方坐落于00区000号房屋,该房屋系 混合 结构,房屋性质 经营 ,建筑面积120㎡,《房屋所有权证》编号:0000,《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0000。
2、 乙方在2007年5月16日前结清相关费用后自行腾空房屋(其中所有设施设备须保持完好),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水、电、气、闭路等相关证件原件和房屋钥匙向甲方交房并办理好拆迁手续。
3、 期限暂定为两年,即以甲方取得本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交房。
4、 乙方自愿选0号楼0栋临街0号门面,暂定建筑面积120㎡,待房屋竣工后,以区房产测量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5、 甲方拆除乙方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甲方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与乙方原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乙方不支付费用。
6、 乙方原有12㎡住房产权证上未载明确,乙方要求选择住宅一套,甲方同意。乙方要求其中12㎡不支付费用,超出面积约31㎡,乙方承诺按经济适用房公告价执行。
7、 新房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时,所需要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自缴纳所需费用。
8、 大修基金及安置房屋所需增设设施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的疑问是:
1、 开发商直到现在仍未交房,是否违背了上诉协议第3条,我们应向其要求给以哪些补偿?应如何计算?
2、 置换门面现址,根本没有120㎡大小的门面,根据上诉协议第4条,开发商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置换给我们几个门面,只要加起来凑足120㎡即可?
3、 如果开发商现在只能置换我们几个门面,才可凑足120㎡,开发商是否可以自行决定部分置换在临街,而另一部分置换在明显不如临街价值的其他地方,如后排?我们拒绝接受,但开发商以我们原有门面为一楼一底,而现在全部置换在了平层为由争辩,是否有依据?
4、 如果开发商已置换不出整间120㎡的临街门面,而我们接受用不在临街的其他门面来补足相差面积,我们是否能以不在临街的门面商业价值低于临街为由,要求开发商给以一定的差额补偿?如可以又如何计算?
5、 如果开发商已置换不出整间120㎡的临街门面,而我们又可以拒绝接受不在临街的其他门面,我们是否可以根据协议第4条,只选择协议中明确的门面,而不足面积,要求开发商按现在临街门面的售价给以经济补偿?
6、 如开发商接受逾期、自行改变户型等相关补偿,但现在没有钱支付,我们是否可以冲抵协议第6条中,我们应补足的款项?
7、 协议7、8条有没有问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zp800……(四川)
提问时间:2010-05-30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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