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1980年去世,我母亲2005年去世。我母亲去世时留下一个55平米的门市房和一个呆傻儿(现已48岁,吃喝拉撒全部得人管,自己不能自理,还有癫痫病,经常发作。)我母亲有三个儿子(小儿子是呆傻人)和三个女儿,我是大女儿。
我母亲去世后,她的二儿子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主要是:“门市房给三个儿子,但要先用该门市房的房租金作为呆傻人的护理费(2005年的年租金为13500元)。今后如果租不出去,由大儿子和二儿子每月出1000元(包括民政局给的低保费在内,实际每人每月只需出三百多元。)护理任务由三个女儿依次选择。当傻子死后门市房由大儿子和二儿子继承。如果他们俩不履行义务,就不能继承遗产。”
我的问题1: 我母亲以遗产的租金形式作为给呆傻人的遗产是否符合法律,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37条。遗嘱中也没有提到呆傻人的看病吃药费用,这样的公证合理吗?
我的问题2:去年开始门市房只租了1万元,他们哥俩没出一分钱,就只拿这1万元给我做为照顾傻子的护理费。先不说这几年物价飞涨,傻子放在我家还要占据一室住房,我还要24小时的看管,我是傻子的姐姐,多么辛苦我都可以忍受。但他俩以降低房租金的方式出租,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租不出去的问题,他俩不需履行任何义务,就等傻子死了后继承遗产,这样的公证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我父亲先于我母亲逝世26年,父亲的财产部分是不是已自动转移给了我母亲?
女方还没有结婚就有了小孩,现在7个月了,但就在年前要结婚的时候,男友因工作死亡,赔偿了32万(其中有14万是给没有出生的宝宝的)现在女方和男方的爸爸妈妈都要小孩的抚养权,宝宝会判给谁了
我父亲1980年去世,我母亲2005年去世。我母亲去世时留下一个55平米的门市房和一个呆傻儿(现已48岁,吃喝拉撒全部得人管,自己不能自理,还有癫痫病,经常发作。)我母亲有三个儿子(小儿子是呆傻人)和三个女儿,我是大女儿。 我母亲去世后,她的二儿子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主要是:“门市房给三个儿子,但要先用该门市
我与女同事非公开同居于2006年生下一男孩,现在3岁半,现在由女方抚养,女方丈夫无生育能力,经过我和女同事通信交往时了解到现在其丈夫几乎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全由女方承担,他们婚姻陷于僵局。 由于女方工作的特殊性不能直接带孩子,孩子现在暂由女方老母看护,孩子也没投意外,医疗保险保障, 我曾经多
本人非婚生一儿子,由于孩子妈妈的性格实在恶劣甚至有点精神分裂,所以合不来,去年夏天就把孩子带出来由家人代养,今年孩子妈妈找到这边偷偷的又把孩子带走,现在孩子妈妈还起诉说要孩子的抚养费及抚养权,请问我该怎样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我和前夫是协议离婚的,孩子的户口及抚养权归他,但孩子一直跟我生活。现在考虑孩子的上学问题,我已经和他口头协商好抚养权的变更。因为我的经济不是很宽裕,他再婚后又有了孩子,他的资产挺多, 考虑到孩子的利益,抚养权变更后对孩子将来的继承权有影响吗?或者不变更抚养权是不是对孩子更好?特意咨询下,谢谢!
我的一个朋友,老公死了有三年了,父母在堂,这三年小孩一直跟母亲生活,婆家没有人管;按照农村的习惯,有二间房屋是属于死者的,现在死者已不在,他的孩子是否有权要回那二间房屋,另外孩子的爷爷奶奶是否有义务抚养孩子呢?盼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