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老公多年前在某工地打工结识,双方并不相熟。后被告道听途说,误解原告与其老公有不正当交往。遂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诋毁和攻击原告及家人。
其中,被告在其抖音上发布数量多达五百多条恶意诋毁原告的视频,视频极尽污言秽语、诽谤编排造谣,并指名道姓,披露原告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家庭成员信息并附上原告夫妻俩照片。
发布的视频数量之多、传播面之广对原告本人和家人的名誉、隐私、形象造成极大侵害。此外,被告还专挑逢年过节、人流量大的时候到处张贴大字报并附上原告夫妻俩照片,内容低俗不堪。
更有甚之,被告还频繁拨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原告及家人,对原告及家人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在拉黑其电话后,被告又更换各种手机号码再行骚扰。
原告为此报警,但被告仍不知悔改。
种种行为使得社会公众对原告评价降低、形象受损,并且原告及家人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原告无奈委托律师起诉,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彻底删除抖音号发布的诋毁原告名誉的视频,停止骚扰原告及其家人,在一个月内撕毁其在街道张贴的大字报;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用案涉抖音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如不履行前述判决内容,本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阳江日报予以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