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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意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4-11-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借贷合意的认定
借贷合意的认定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逻辑起点,合意是否存在直接关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一方主张返还借款,而另一方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合意是否存在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59、当事人之间存在正式的书面借贷合同
借贷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通常以借贷合同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书面借贷合同,则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惟需审慎处理当事人外在意思表示与本意不相符的案件。一是当事人一方虚假意思表示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虽然与相对方签订了借贷合同,但因其并不存在建立借贷关系的内心本意,此时除非相对人明知对方并无建立借贷关系的合意,否则借贷合同原则上仍然有效。二是当事人双方隐藏真实意思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借贷合同,但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此时法官应依据合同条款具体判定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谋虚假的借贷合意无效,涉及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0、当事人之间仅存在相关债权凭证
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多具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较为简单和随意。出借人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的,借款人对此应提供相应证据。法官审查后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双方亦不属于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时,法官应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变更的,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请。
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则需要对“还款”该项积极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作出合理说明,且对该说明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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