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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欠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110网律师
以欠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热线疑问
2008年4月28日,某房地产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整,担保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欠条款在2008年底前归还”。欠条上有安某的签字,并盖有担保人某公司的公章。某房地产公司为主张上述欠款,诉至法院。问某房地产公司以欠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当事人一方以欠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的问题。本案中安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借贷合意。
当欠条记载的内容符合借据的特征,就成为双方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及有无真实发生产生争议的,出借人可以欠条主张借款发生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不能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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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8日,某房地产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整,担保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欠条款在2008年底前归还”。欠条上有安某的签字,并盖有担保人某公司的公章。某房地产公司为主张上述欠款,诉至法院。问某房地产公司以欠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当事人一方以欠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如何认定借贷合意的问题。本案中安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借贷合意。
当欠条记载的内容符合借据的特征,就成为双方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及有无真实发生产生争议的,出借人可以欠条主张借款发生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不能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从欠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是对以往债务的确认,同时,欠条也是证明某房地产公司与安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所以应认定安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借贷合意。安某未按期返还,在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有权要求安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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