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协议,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协议,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热线疑问
杨某2007年6月25日向叶某借款1万元,于同年7月3号又向叶某借款2万元,该2万元由胡某转给杨某,杨某向叶某借款共计3万元,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协议,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0年3月24日,叶某通过电话向杨某催讨,并进行了录音。因催讨未果,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返还3万元并支付利息。问出借人叶某与借款人杨某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协议,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在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协议,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问题。在本案中,杨某与叶某存在借贷合意。
所谓借贷合意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就借款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所以,以口头方式达成的借贷合意,借贷合同也能成立。借款人没有向出借人出具书面借据的,出借人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借款人仅仅以出借人不能提供书面借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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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2007年6月25日向叶某借款1万元,于同年7月3号又向叶某借款2万元,该2万元由胡某转给杨某,杨某向叶某借款共计3万元,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协议,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0年3月24日,叶某通过电话向杨某催讨,并进行了录音。因催讨未果,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返还3万元并支付利息。问出借人叶某与借款人杨某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协议,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在没有订立书面借款协议,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问题。在本案中,杨某与叶某存在借贷合意。
所谓借贷合意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就借款所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所以,以口头方式达成的借贷合意,借贷合同也能成立。借款人没有向出借人出具书面借据的,出借人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借款人仅仅以出借人不能提供书面借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本案中,杨某与叶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但是叶某提供了录音资料和证人胡某的证人证言,故可认定杨某与叶某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另外,叶某与杨某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叶某可以随时请求杨某返还借款3万元。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贷,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杨某应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