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在外地售卖假冒名牌包,由于网络购物发展迅速,其生意也日渐壮大。因此,何某不满足现有经营规模,开始拉拢亲戚朋友一同从事售假工作,亲戚朋友再通过中介、同乡关系寻找更多人参与售假活动。
他们有的负责运营网络店铺,有的负责运输假冒商品,有的负责管理仓库,有的负责包装发货,而何某负责购入假冒商品的分配销售与财务工作。一个十余人规模、横跨多个网购平台的售假团伙就此形成。
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接线索举报,某网络店铺销售假冒品牌包,商品销往上海市普陀区,遂对该案展开侦查。2022年2月,民警抓获何某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并在当地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累计销售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查扣的待销售商品金额200余万元。何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此外,案发后查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00万余元,在量刑时酌情从重予以考量。
考虑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各名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各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何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已达到3300余万元,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购买商品、运输仓储、打包发货、运营网店等都是销假环节中的一环,犯罪团伙成员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此项犯罪活动,故各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何某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从犯则根据参与犯罪活动的作用、情节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