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接受委托正在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案例,对于该罪的量刑方面,至于何种情况判三年以上,何种情况判三年以下,有些人或许不清楚。我现在把这个问题有关的法条摘录如下,方便各位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以上规定不知道有否看懂,我在这里解读一下:个人犯罪的情况下,如果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构成犯罪。达不到这个条件,是不构成犯罪的。三年以上或者以下的界限,在于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销售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就达到了三年以上的程度。
但是有个例外,就是如果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的情况下,就不是这种标准,而是要再乘以三倍来看。具体如下:单位犯罪达到销售额15万以上,才构成犯罪;单位犯罪达到75万以上,才能判3年以上。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