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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程序违法导致被撤销的八个经典仲裁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27    作者:李鹰律师

仲裁庭组成程序违法导致仲裁案件被撤销
1.仲裁庭未告知仲裁规则和送达名册,也未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案件(2017)冀08民特84号,法院认为: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既未向刘某存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也未把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刘某存,因此,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2.更换仲裁员后没有通知当事人,案件(2020)豫10民特11号,法院认为:本案首席仲裁员的更换,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但经查阅本院调取的仲裁审理卷宗档案,无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更换首席仲裁员之日起的仲裁庭组成情况的记录,仲裁审理程序不当。

3.当事人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仲裁庭决定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案件(2017)苏05民特93号,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备注载明:“当事人可以在上述两种仲裁庭组成方式中选定一种方式并在□内打√”。太仓某公司虽然在简易程序处填写了一名仲裁员的名字,但是并没有勾选简易程序;而是勾选了普通程序,并分别选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因此,应当认定太仓昌宇公司选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亦没有选定仲裁员为由,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另行指定仲裁员,违反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故涉案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4.当事人已经约定由三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委员会自行决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仲裁,案件(2019)皖16民特5号,法院认为:本案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各自选定了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仲裁。亳州仲裁委员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仲裁,违反了法定程序。

5.仲裁员不在送达给当事人的仲裁员名册中,案件(2018)鲁14民特2号
,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本案首席仲裁员并不在其送达给当事人的仲裁员名册中,剥夺了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属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6.仲裁员未签署声明书,案件(2018)豫09民特24号,法院认为:(2017)濮仲经裁字第050号裁决书仲裁员任职后,未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系违反了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7.仲裁员系当事人此前案件委托代理人,案件(2016)冀04民特52号,法院认为:王某彪作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其曾在(2015)丛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聂某峰诉被告国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聂尚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仲裁过程中其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

8.当事人虽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员回避但未提供证据,仲裁庭重新组庭不合法,案件(2018)皖16民特29号,法院认为:……禾某景公司提出回避申请时间不符合前述规定,禾某景公司以袁某伟与康某楼公司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袁某伟回避,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作出重新组成仲裁庭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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