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8-02    作者:陈祖权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桂03民特31号 
       申请人:广西申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12号东方广场北1栋2单元6E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丕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艳凤,女,汉族,1976年10月6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权,广西桂成(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西申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萌公司)与被申请人蒋艳凤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萌公司称,请求撤销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字[2018]第792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仲裁裁决却违反证据规则排除该证据的采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其一,仲裁裁决未依据该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其二,即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已明确约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劳动报酬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因未采信该证据,仲裁裁决在认定申请人的工资方面,未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予以扣减。 
       蒋艳凤称,1.证据的采信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本案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仲裁不予采信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2.工资具体金额的认定问题属于事实的认定问题,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工资具体金额,将相关的社保费用算进工资发放给劳动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被申请人认为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5日,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18]第792号仲裁裁决:一、申萌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蒋艳凤2015年7月1日至8月8日期间工资3942元;二、申萌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蒋艳凤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8776元;三、申萌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蒋艳凤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09.5元;四、申萌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支付蒋艳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52.4元;五、申萌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蒋艳凤失业赔偿金8064元;六、申萌公司在本裁决生效15日内按照桂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蒋艳凤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蒋艳凤补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本金部分由蒋艳凤承担;七、蒋艳凤的其他仲裁请求,依据不足,该委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仲裁裁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是否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萌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仲裁裁决违反证据规则排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的采信,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仲裁裁决对劳动者工资部分认定不客观,没有扣除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理由属于事实认定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撤销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8]第79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申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申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秀文 
       审 判 员 唐 勇 
       审 判 员 蒋子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欣 
       书 记 员 申峰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