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相关程序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相关程序应如何处理?
近来,中院反映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有些劳动者因不服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也有些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具体程序不够明确,且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诉的案件跌地位及诉讼权利也存有一定的争议。对此,我们认为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旦劳动者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用人单位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故原则上应当避免重复起诉的情况发生。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院立案部门应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后审查核实劳动者是否已在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核实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核实劳动者已经起诉的,告知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劳动者起诉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相关材料移送基层法院;如中院立案后发现基层法院又受理劳动者起诉的,中院应注销案件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应当对上述两种情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