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诉到本院。申请人要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3051.72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5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500元。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郑*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施琦、邓*鑫到庭参加了审理,被申请人未到庭
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综上,并结合申请人月工资为5000元的事实,本院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5000x0.5)。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富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9137.93元、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137.93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5775.86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