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劳动者马某
案情简介:2015年劳动者马某与其用人单位北京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库管员一职。2018年因A公司发生了股东变更和名称变更,劳动者马某同变更后的B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在A公司变更为B公司期间,有不少老员工都随着前股东离开了公司。马某留了下来。但在2019年,B公司在未事先告知和沟通的情况下,单方以“马某涉嫌损害B公司的财产,私自从仓库拿出货物并寄出的行为”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马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将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马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赵虎律师接到马某的委托后,迅速组织律师团队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梳理。我们认为B公司与马某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之事涉嫌违法。于是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会申请了仲裁,并该申请仲裁之事告知受理法院。法院经与公司方协商,公司方也申请了仲裁,并将该案案由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变更为劳动争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B公司提供的证据在证据效力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且有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马某实施了损害公司财产的行为。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结果:劳动者一方胜诉,法院驳回公司方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进而发生仲裁、诉讼事宜比较常见。在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弱势,相关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情况下,我们要注意认真研究公司方的提交的相关材料。争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