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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有无效力,如何审查?
发布日期:2024-03-21    作者:张颖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准确处理合同项下争议的关键。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合同效力,不应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抗辩为前提,也不能简单以当事人双方一致确认的合同效力直接予以认定。在省法院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错误亦是常见的案件改判事由,下面结合常见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明确案件审查的重点。

1审查工程项目有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建设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合同效力一般为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此外,如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涉案工程所需要的建筑企业资质。若无,则合同无效。

3审查有无履行招投标程序。若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而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则合同无效。但要注意,若在建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双方不得再行签订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4审查招投标过程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诉讼中常见的中标无效的情形为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前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可以通过审查招投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有无签订协议确定承包单位及工程价款,以及是否存在先施工后招投标等情形进行判断,若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5审查工程有无转包情形。若承包人从发包人处承包工程后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施工义务,而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则相应的转包合同无效。

6审查工程有无违法分包情形。若总承包单位将各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将本应自行完成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则相应的违法分包合同无效。7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多份施工合同。若部分施工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仅作为办理备案使用或其他用途使用,并非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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