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韦某是某机械公司员工,该公司为韦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9年10月20日韦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六级。韦某一直持续治疗至2023年年初。期间该公司已为其申报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但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韦某与公司协商不下,于2023年7月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向其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韦某与该公司就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未协商一致,故委托律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经开庭审理,最终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十五万余元。
点评:本案事实清楚,但韦某发生事故前平均工资是争议焦点。韦某提供了银行流水及其他证据证实自己受伤前的工资情况,从而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津贴方面获得仲裁委支持。 建议: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及做劳动能力鉴定,以便能更好更及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也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诉讼时能得到裁判人员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