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是因为定作人公司随意修改数据导致承揽人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交货,则承揽人没有过错。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承揽人公司无过错,定作人公司属于无故终止合同,但因合同约定的定作人违约的违约金过高(16.5万),法院酌情认定定作人公司支付承揽人公司4万违约金。同时因模具并未实际交付,判决承揽公司返还定作公司预付款8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公司、承揽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应否解除案涉合同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本案中,定作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定作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作公司诉请解除案涉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否支持定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首先,虽然案涉合同约定承揽公司交付案涉模具的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前,但鉴于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承揽公司需按定作公司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等制作模具,而定作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对模具数据进行更改,系导致承揽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期限交付模具的重要原因。其次,从定作公司向承揽公司提出重新开模的行为而言,定作公司即使确因认为承揽公司的报价过高不同意重新开模,定作公司仍应向承揽公司明确履行方案。再次,结合定作公司催促承揽公司交付案涉模具的时间及双方陈述可知,双方关于C4模具的争议系产生本案纠纷的重要原因。基于上述,并综合本案实际,定作公司关于承揽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的诉请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驳回定作公司要求承揽公司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关于定作公司是否应向承揽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案涉合同第八条第2点约定,在模具制作过程中,如果定作公司无故提出中止合同,则视为定作公司违约,定作公司支付承揽公司相当于模具全款的1.5倍违约金(16.5万),承揽公司享有对模具的留置权。由上可知,双方已通过合同约定,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时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另行约定为定作人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定作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定作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案涉合同不能履行,不属于承揽公司的责任,承揽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金。故在承揽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定作公司随时解除合同,应属于合同约定的无故中止合同的情形,构成违约。此时,承揽公司既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要求定作公司赔偿损失,也可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向定作公司主张违约金。现承揽公司选择主张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对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相当于模具全款1.5倍的违约金明显过高。鉴于承揽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合同解除给其造成损失的数额。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考虑到承揽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原材料、人工成本以及预期收益等,本院酌情将定作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调整为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