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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如何进行合同解除的情形及效力
发布日期:2021-06-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在合同纠纷中的违约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很多种的。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间,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57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违约又分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也就是说,基本上是只有这些情形出现,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守约方才可能提出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也不是说解除就立马解除,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对此,法律也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也就是说,就算你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你还得给对方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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