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一直未办理厂房竣工验收手续,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情形,随时发现可随时再处罚,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二年追溯期限的规定。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纬某公司于2002年向某环境局申请办理织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局批准同意纬某公司定址建设织布项目,但同时明确要求纬某公司在项目工程竣工后报该局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然而,纬某公司于2002年建成纺织厂后即投入生产,并未按照环某环境局的要求申请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属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由于纬某公司一直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情形,某环境局于2019年7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纬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对纬某公司启动查处程序,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二年追溯期限的规定。某环境局拟对纬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纬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于2019年10月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纬某公司,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支持。此外,与纬某公司处于同一工业区的其他生产企业亦因类似环保违法行为受到相同结果的行政处罚,本院生效判决对某环境局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支持。为统一裁判,本案亦应参照该生效判决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