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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一件代发是否合理来源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之著作权案件
发布日期:2023-06-05    作者:张晓晗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熹公司)系美术作品《赚赚虎-时来运转》的作者,其于2021年10月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该作品以一只黄色卡通老虎形象为主体,老虎肚皮处怀抱四枚铜钱,作品整体以挂件形式呈现。

2022年1月,深圳金熹公司在被告钱某开设的微店公证购买了1个挂件,通过浏览该店铺链接,显示该店铺开店时间为2014年9月,该商品实付款28.42元,商品详情“市场零售价格69元/个”,销量为517,商品评价数量为52。庭审中,深圳金熹公司确认其正品挂件价格为199元。
经比对,涉案商品与案涉作品在整体观感及细节描绘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庭审中,钱某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称其经营模式为一件代发,其作为微店代理商,固定供货商名为“心随旋动”,该上家通过微信群发布商品说明及宣传图片,并附代理链接,钱某根据经营需要点击链接后,微店即显示上架商品,消费者可在其微店下单,但发货以及上传货运单号均由上家直接操作,获利模式为佣金比例模式,其仅从每单代理中获取宣传利润,原告取证的该单中其仅获利8.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钱某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涉案销售行为中销售商不直接接触商品而是转售,属典型的一件代发模式,钱某将商品链接复制至自己店铺,由供货商直接发货,其从中赚取佣金。但该模式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钱某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即其应当对商品的上游供应商及商品的制造商等信息进行基本审查。然而,钱某既没有对供货商的资质尽到相应的核实义务,未能提供其真实信息,且被诉侵权商品与正品价格相差较大,商品上亦无厂家信息,其也没有对所售商品是否侵权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钱某关于合法来源的辩解不予认可,其销售行为构成对案涉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中,深圳金熹公司确认钱某的店铺已经下架涉案侵权商品,已实际停止销售,故申请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鉴于深圳金熹公司不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钱某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故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商业价值,案涉店铺的经营规模、经营期限,钱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结合深圳金熹公司已实际支付公证费、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费和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确有合理费用的支出,酌定钱某赔偿深圳金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500元。一件代发系网络购物词汇。


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和适应消费者购物习惯变化的需求,兼具低成本、高效率优点的一件代发经营模式,因缩短了进货环节,减少库存费用和产品积压风险的成本需求,日益受到众多小微经营者的青睐。当面临侵权纠纷时,销售者往往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而应当免责的意见。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旨在平衡和保护合法依规的销售者的利益,而非“非善意”销售者逃脱损害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对此,法院在审查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首先,销售者应处于不知道的主观状态,通过判定销售渠道是否合法合规、销售者的规模大小、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权利商标或作品的知名度等可以推断其有无过错。其次,在客观方面,被诉侵权人需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来源于具体且明确的主体,若该主体不稳定或不存在,不应认定为来源明确。对此,建议网店经营者尽可能掌握代发人的背景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确定其是否为生产厂家、批发商等,有意识地留存一定区间的交易记录或相关服务平台沟通记录,有条件的话尽量选取提供一件代发服务的大型知名平台。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销售者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仍需分担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比如律师费、取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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