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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新问题呢?
发布日期:2021-08-18    作者:黄雪芬律师

侵犯著作权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新问题呢?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面临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

(1)对危容行为、撅念要,析理解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它是刑法规制的对象,给刑事归责划定了最外在的界限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时间、空间和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与现实空间的行为都存在重大差别。如通过网络盗版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体活动”往往只有“敲键盘”、“按鼠标”这些操作活动,通过复制、粘贴、上传等就能完成侵权行为。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们在赋予网络环境下的行为以刑法愈义的同时,需要对网络环境下的行为予以新的理解,对犯罪构成中的行为以新的诊释。这样,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实现刑法的行为规制、秩序维护与自由保障机能,另一方面有利于传统刑法理论与体系的完整。

(2)对犯罪目的、要件要新取舍

保护知识产权,最终目的是促进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尤其是在版权领城,立法、司法的过程就是利益上平衡的过程。所以,在对构成犯罪的部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上,除主观上有故意要求外,刑法明确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如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是许多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赚钱,而是受竞争意识、声望和销售盗版商品的娱乐价值的驱动。这在互联网上,情况特别突出。凭借网络的迅速传递,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非法传播行为带来的后果却与以营利为目的同样严重。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网络环境下,斋要重新审视部分知识产权犯罪目的的立法模式,对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犯罪主观要件作出取舍。

(3)对容体对象、范圈要继续扩充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从印刷版权、电子版权时代发展过渡到网络版权时代,网络数字化多媒体作品、网络数据库和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成为版权保护的新内容。在专利法领域,世界各国正在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电子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分析和探索。在商标法领域,域名成为新的保护对象。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外延,互联网上有些信息本身构成知识产权的客体。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互联网对知识产权内涵与外延的影响,决定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范围的扩充问题。

(3)对危容后果、形式要多样判断

刑法只处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传统情况下,我们对于行为危害后果的判断主要以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来判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危害后果的解释主要限于对数额的确定网络环境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从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来判断远不足够。很多情况下虽然行为人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很少,但其社会危害性却非常严重,这可以从其他方式如侵权规模上得到体现。

另外,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并非均为贪利型犯罪,网络犯罪动机的多元化决定更多的经济之外的社会后果的考童,将成为判断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依据。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体现形式的多样化,需要我们丰富危害后果的判断标准。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完善

协调网络环境下相互冲突的各种社会利益,促成社会和谐、有序地运转,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其中,刑法是重要的一环。笔者认为,目前,刑事立法可以作如下应对。

(一)修改立法模式

经济犯罪总是与市场经济的活动紧密相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犯罪总是具有最常变的表现形式。要想将经济犯罪规定在大一统的、力求稳定的而不能常变的刑法典之中,理想虽然美好,但以往的立法实践告诉我们,这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学者建议制定一部相对独立的《经济犯罪法》,俗称经济刑法。

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均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也具有常变的表现形式。因此,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纳人《经济犯罪法》范围,以维护刑法典的稳定与权威,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二)修正刑法规范

1、扩大保护范围。增加计算机软件附属刑法中有关对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的对应刑法规定。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应是逐渐扩大的,对于把传统形式的作品进行转化后的数字化作品应列人保护的对象之内。

2、“复制发行”更改为“复制、发行”,增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规定,和《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3、取消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的限制性规定,将具有营利目的行为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从重处罚倩节。

4、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一是取消《刑法》中知识产权犯罪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人刑法规范。二是设置资格刑,使之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可以考虑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基础上,禁止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单)在一定时限内访问网络,或一定期限内剥夺从事网络商业活动的资格。

(三)完刑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情节犯。情节犯之犯罪构成要件中需要司法者对立法者所作表述进行补充,以实现犯罪构成在司法实践上的周延性。为了使刑法适应网络环境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

在网络环境下“份”、“件”、“张”等计单位需要明确,作出新的解释。网络环境下的压缩打包以及分包技术使得传统的一份文件可能包含多个著作权对象,也可能多份文件只包含一个著作权,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数字化作品大小差异导致网络传播行为的差别。如果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一个侵权打包文件,内含个侵权音乐文件,应当认定为份如果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个文件,但仅含个侵权的软件,应认定为份,如果总共不足份的以份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排除了经济上的标准依据外,链接数应该也可以作为侵权复制品的数童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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