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7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某,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男,1974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佟某。
上诉人于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辛 某
代理审判员 朱某某
代理审判员 夏某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