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 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的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误导想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