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大米协会在大米等商品上注册有多个证明商标,其中一个商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2020年,大米协会发现在上海某电商平台搜索五常大米时,靠前的搜索结果中黑龙江省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里有四款大米商品链接标题中存在“五常”“不低于五常”等字样,但其店铺中出售的并非五常大米。经向平台投诉,涉案四款商品均被整改或禁售,至整改或禁售之日的销售金额分别在90万余元、44万余元、58万余元、58万余元。
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法院起诉电商平台及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店所经营的大米产品并非五常大米,但其中一件涉案商品的商品标题中却使用了“五常”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该大米商品为五常大米,构成商标侵权;其余三件商品标题中使用“不低于五常大米”等字样,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能够理解标题的意思是该大米产品品质不低于五常大米,故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消费者在平台内以“五常”为关键词搜索时所出现的商品链接中包含上述商品,客观上会导致原本打算购买五常大米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该网店的商品,从而抢夺了五常大米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网店在其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五常”字样亦反映其存在攀附“五常”相关商标的故意,有违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网店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电商平台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不承担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