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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补偿金已经给付,劳动者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赔偿的,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4-14    作者:赵荣烈律师

劳动争议补偿金等已经给付,劳动者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赔偿的,该怎么办?案例可供有需要的公司或单位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致电律师详询。
答辩意见
尊敬的法官:
我公司针对李某某诉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2018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双方协议》,约定2018年11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我公司向原告支付100905元的补偿金;基于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事项均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合同的解除是合法的,有理有据的。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我公司支付的100905元经济补偿金,以远远超出了应付的数额。被告仅工作了六年,月薪不足一万元,而我公司已支付高达10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综上,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涉嫌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况。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系双方在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故不需要通知工会。
五、在签订《双方协议》的过程中,原告清楚公司所面临的情况,了解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已发生改变,也同意公司提出的协商意见,不存在其所说的欺诈、胁迫的情形。原告的该说法无事实依据。
综上,劳动仲裁裁决书结果系正确的,原告本次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高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七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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