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负责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除非能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出处:( 2022 )京民申 164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负责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本案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负责人事管理、行政等工作,应当视为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围。劳动者主张其曾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发送过劳动合同文本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予理睬。用人单位主张该劳动合同文本系公司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模板,系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因劳动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发送的系其本人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者发送文件前后的聊天内容及并未有针对该文件提出任何催促用人单位签署协议的说明,认定此种情况下不宜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实务总结:本案例讲了二倍工资争议中一个“例外的例外”。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例外是如果该劳动者负责的工作内容就包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例外的例外是,如果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明确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拒绝,用人单位仍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一言以蔽之,当且仅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里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谁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其余情况下举证责任均在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