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例外: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5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