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法人的登记
发布日期:2015-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登记的概念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2、登记的类型
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
(1)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名称、营业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3)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