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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登记
发布日期:2012-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登记。登记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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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抗辩权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担保物权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抵押权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相邻关系

1、不动产——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例外: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5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五)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1、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

3、原则上不及于孳息;但有例外

4、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

(六)抵押权当事人的效力

Ⅰ: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受到抵押权人限制

(1)抵押物的转移——经过抵押人同意并且告知受让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种权利称为涤除权)

①买受人的涤除权——代抵押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消灭债权以消除抵押权。法律 教育 网

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惟有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并由法院判决可认定无效

已登记:合同无效——相对无效,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取得所有权

未登记:合同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集团动产抵押权:一般适用该规则,但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

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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