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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鲁民终160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咪咕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经营网站咪咕阅读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众佳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众佳公司以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涉案网络页面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咪咕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侵害了众佳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咪咕公司承担赔偿众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详细论证了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具有事后可追溯性等应予以采信的理由,是丰富权利人取证手段、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减少维权成本的典型案件。

【专家点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涉互联网的电子数据,具有数量多、变化快、易篡改等特点,传统地公证取证方式,由于公证人员数量相对有限、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和取证成本相对较高等因素的限制,难以充分满足电子数据取证的要求。

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用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的服务对互联网中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成为一种选择。如无相反证据,对按照可信时间戳规范操作流程固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确认。同时,充分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

本案判决肯定了符合民事诉讼取证要求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证的证据效力,不仅丰富了权利人取证手段,而且通过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切实降低了权利人举证负担,为司法实践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技术的可行路径。该案的裁判,既体现了司法在面对新科技发展成果时的审慎态度,又体现了司法的包容性和发展性。

(邓宏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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