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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发布日期:2020-10-27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裁判要旨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具体应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审查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时,可认定该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1. 电子数据来源真实,包括产生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合规、电子数据传递路径可查等;2. 电子数据存储可靠,即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方式是否具有难以删除、篡改的特征;3. 电子数据内容完整,包括初始上链的电子数据是否系涉案侵权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数据及各区块链中所对应的涉案电子数据是否一致;4. 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


二、法院裁判


(一)主要争点


区块链存证是否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事实。


(二)裁判理由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即确认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上发布了涉案作品。


(三)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浙019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4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大量涌现,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的变革,同时也亟待明确电子证据效力认定规则。


本案系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为该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了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的相关规则,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对完善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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