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1. “通知—删除”规则应建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权内容并可以精确删除的基础上。微信平台仅提供小程序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上,且该服务具有无差别性、技术性和被动性等特点,不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2. 微信平台虽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应当在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在技术可行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对于重复侵权的小程序开发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权现象的再次发生,并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二、法院裁判
(一)主要争点
腾讯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及是否应承担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责任。
(二)裁判理由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及是否应承担下架小程序的责任,取决于腾讯公司向开发者提供的小程序服务的服务内容及性质。从技术原理看,小程序是开发者独立运营的一组框架网页架构,只通过指定域名与开发者服务器通信,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腾讯公司,开发者通过小程序直接向用户提供数据和服务。因此,腾讯公司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与直接存储或控制第三方内容的网络服务不同,腾讯公司未存储开发者小程序的数据且亦无法进入开发者服务器查看或处理相关内容,其客观上难以对小程序内容作出审核。因此,刀豆公司提出腾讯公司违反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
至于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诉请,因腾讯公司对百赞公司提供的小程序服务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腾讯公司不属于该条例第14条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本案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
此外,从腾讯公司所能采取的必要措施看,由于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小程序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因此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的侵权内容,如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一律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综上,以法律规定和客观技术事实为依据,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发现小程序内容出现侵权时整体下架小程序的责任。因此,对刀豆公司提出要求腾讯公司下架涉案小程序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浙0192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刀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被称为“微信小程序”第一案,也是全国首例新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司法判例。
在数字经济日新月异的时代,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层出不穷,“通知—删除”规则是否适用于各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是焦点问题。该案明确了微信小程序的法律属性,确定了不能定点删除具体内容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既可促进权利人在数字时代发挥创新、创造能力推出优质的数字作品,拉动数字产业发展,又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平台数字治理模式,还有助于提升网络用户的数字版权意识,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之间在数字领域的利益,对数字环境下新出现的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责任案件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