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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合规经营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8-06-15    作者:包敬立律师
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包敬立、秦景敏、孟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互联网金融专项风险整治工作之公司自主检查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整治办函[2017]57)、《深圳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国家及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在对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核查验证,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前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期尽职调查工作
1.尽职调查的方法及调查过程
2018522日,本所与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为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委托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指派本所律师展开工作,随后向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提交了《尽职调查文件资料清单》,请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对此项调查予以协助和配合。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整治办函[2017]57)以及《深圳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在本次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工作方法并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信用中国、派派金等信息系统,对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
2.本次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的书面材料
本次法律尽职调查收集的书面材料,包括以下方面,该材料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性依据材料:
1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书面承诺和说明;
2)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
3)从有关行政、司法及相关国家机关网站查询到的档案材料。
3.方法与限制
本次合规性审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与受到的限制如下:
1)审阅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无论其提供的系复印件或原件);
2)与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书面与口头交谈、询证;
3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实质控制人等向本所律师出具说明及承诺函;
4)查询国家主管机关网站披露信息;
5)参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或信息;
6)参阅“派派金”(域名为www.okppj.com)网站所展示的信息;
7)参阅“派派金”的测试平台和正式平台所展示的信息。
二、本所律师声明
(一)基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行业特性,本所对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合规经营的尽职调查只能采用抽查的方式,无法向所有产品的合同当事人进行逐一核实。
(二)尽职调查与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是以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且为本所律师已了解的资料与信息为基础,在本所律师对有关监管性规范所做的理解基础上进行的。同时还受限于2018522日接受委托到20181122日出具报告的短期时限要求。
(三)基于本意见书的目的及时间限制,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围绕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网络借贷业务的规范性进行审查评价,对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一般性的资产负债、知识产权、劳动关系等未作审查。
(四)本意见书是按照深圳《P2P网络机构合规经营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所列示的要点作为合规审查范围,依该指引所列示的监管规范作为合规性判断依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是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整改验收的资料之一,其肯定评价或者消极评价皆不能视为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能通过整改验收或者不能通过整改验收的结论。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本次验收备案自查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如引述会计、审计、财务、信用评级、投资等文件中的数据或其他事实陈述部分,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文件内容的专业资格,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存量业务数额等财务数据应以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在双方约定范围内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中任何部分用作其他目的。
(八)本所同意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在申请本次验收备案时,全部或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九)本所律师对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合规性分析不构成本所或本所律师对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存量业务兑付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三、假设
(一)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且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仍未被替换、补充或修改。
(二)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所有文本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至今未被撤销。
(三)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本所出具的所有文件资料、政府证照、陈述和说明(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意见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对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报告所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截止日期是201867日,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除外。
一、提交整改验收申请材料情况 经本所核查,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欲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整改验收的申请材料以及佐证材料的清单见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指引》及附件的要求提交了资料,完成公司自主检查工作,中哲环球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已经向本所出具《承诺书》,承诺相应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将严格按照此清单以及提供给本所的资料向监管机构提交,并且确保所提交的清单资料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保持一致。
二、工商登记及运营情况 (一)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根据本所201865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信息以及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2015827
注册资本: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金融信息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文化产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顾问、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日期:2018122
法定代表人:
综上,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暂行办法》发布日(2016824日)之前。截至出具本法律意见之日,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合法存续。
2.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本所律师的走访,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根据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费用支付凭证,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615日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深圳市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使用,租期自2017615日至2019614日,每月租金14490元,房屋产权人为深圳市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房屋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
另根据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向本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电子转账凭证》,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由公司财务部以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向深圳市某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其中最近一笔租金支付时间为2018518日,付款金额为14490元,因此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并不拖欠房屋租金。
3.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实际出资情况
根据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中兴信验证[2017]XXXX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929日,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为500万元,实缴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7%
4.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网上查询的情况,未发现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没有跨省设立分公司、没有跨省控股或参股其他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情况以及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应说明、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监事的访谈,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并未设立分支机构。
结论性意见:
1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其办公场地的使用权并且在该等场地进行日常经营活动。
2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与工商注册场所一致。
3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前已经依法设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哲环球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合法存续,实缴资本为500万元。
4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并未设立分支机构。
(二)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网贷平台“派派金”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的结果,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已经为“派派金”办理了ICP备案,具体信息如下:
备案/许可证号:ICPXXXXX
审核通过时间:2017814
主办单位: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网站名称:派派金
网站负责人姓名:
网站首页网址:
结论性意见:
1)经主办机关备案登记的“派派金”(www.okppj.com)的主办方为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跟网页平台首页披露信息一致。
2)网站负责人为XXX,根据民行公司向本所说明的情况,XXX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3)网页www.okppj.com已按相关监管规范办理了ICP备案,备案/许可证号:粤ICPXXXXXXX号,审核通过时间2017814日,网站ICP备案名称“XXXXXXXXXX”。
4)根据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明细表以及本所律师在派派金后台核查的情况,派派金最早上线网贷业务时间为2016418日,早于《暂行办法》的颁布时间。
5)本所律师于201865日查询了XX金,本所律师在XX金网站右下角查询到“XX金”APP登录窗口,通过手机搜索关键字“XX金”,能够搜索到名称为“XX金”的APP,根据对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访谈,XX金设立有相应的APP
6)本所律师于201865日分别查询了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查询显示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设有微信公众号“XXokppj”、设有新浪微博“XX金理财”的相关账户,该查询结果与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访谈内容一致。
三、股权结构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自成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一)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以及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共有一位股东,即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综上所述,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为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与本所访谈证明,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接受任何其他人(公司)委托并以其名义代替或代表他人投资和认购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股权自成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2015827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某某控股有限公司
1675.5
货币
60%
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37.75
货币
30%
XXX财富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276.25
货币
10%
合计
2792.5
货币
100%
因此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设立时,实际控制人是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0%的股权。
2. 2017年1月11日,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股权变更,变更后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50
货币
30%
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50
货币
70%
合计
500
货币
100%
因此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是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0%的股权。
3.2018年1月22日,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股权变更。
根据本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信息,2018122日,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至此,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为目前的股权结构,即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四)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经本法律意见书上文分析,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为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0728
营业期限自:20160728
登记机关: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70712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南通市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及中介);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影视策划;图文设计;商业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形象策划;园林设计;礼仪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电脑动画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其它P2P机构情况
根据本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情况以及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监事、高管访谈,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系法人独资企业,只有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一名股东,另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占股60%
结论性意见:
    1)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企业信息查询系统的内容,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为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为100%
    2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股东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代他人持股的情况。
    32015827日至2017111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股东为某某控股有限公司,20171112018122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股东为南通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122日至今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系法人独资企业。
四、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信用状况 根据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报告日期为2018510日的《企业征信报告》,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无不良征信记录;根据本所律师201865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询的结果,未发现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情形。
(以上省落。。。。。。。。。。。。。。。)
十二、整改情况 截至201867日,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已进入深圳市南山区监管名单,每月需提交平台交易数据至南山区互联网金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司重大变动均需在三日内提交报备。因此,本所认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已经进入实质监管。
十三、其他可能为客户、股东、及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的事项
本所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微信公众号根据关键词搜索了关键词“XX金”“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未发现有有依据的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可能为客户、股东以及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舆情信息。
十四、综合结论意见 本所综合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其办公场地的使用权,其主要经营场所与工商注册场所一致,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前已经依法设立,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合法存续,实缴资本为500万元。
(二)  经主办机关备案登记的“XX金”网(www.okppj.com)的主办方为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跟网页平台首页披露信息一致。网站负责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网页www.XXXXX.com已按相关监管规范办理了ICP备案,备案/许可证号:粤ICPXXXXXX号,审核通过时间2017814日,网站ICP备案名称“XXXXXXXX金”。网站XXXXXX.com已经办理的备案,备案时间为2017814日,网站备案名称“XXXXXX金”。就网站名称,全国公安系统与工信部登记情况一致。
(三)  根据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明细表,XX金最早上线业务时间2016418日,早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时间。
(四)  XX金设立有相应的APP,并设有微信公众号“XX金”。
(五)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因股权转换,经营期间存在,曾经清零业务转移新股东情况,无残留业务,平台均保留历次清零业务的公司公告。
(六)  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为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为100%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独资,股东为江苏XX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为、一致行动人及参股其他P2P机构情况。
(七)  受限于现有的查询方式,本所律师未见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信息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信息或者有大额负债及违法犯罪记录的其他情形。
(八)  本所律师未见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曾担任过破产企业的高管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亦未见上述人员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或被禁入金融行业情形。
(九)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与其业务模式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相应制度。
(十)  截至201867日,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存量业务为281.56万元。
(十一)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拟开展的业务模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十二)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已经在XX金设置了风险教育专栏,对平台用户进行风险教育,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承诺后续将继续开展风险教育活动。
(十三)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资金存管机构为武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与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资金存管合作协议,双方已签署正式的资金存管协议,已公开测试上线。
(十四)    受限于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尚未发现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在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中,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十五)    本所律师尚未发现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十六)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出具了《北京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
(十七)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公安厅推荐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XX金系统的安全等级测评。
(十八)    平台按照《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对官网、微信公众号设置了信息披露专栏、投诉咨询渠道等,由法定代表人对信息资料进行了签字,符合监管规范要求。
(十九)    平台尚未取得验收备案登记,此程序正在申请中;平台尚未取得电信业务许可,该许可目前以验收备案登记通过为前置程序;平台尚未变更经营范围(须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目前该变更也须以验收备案登记为前置程序。
(二十)    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已进入深圳市南山区金融办监管名单,重大信息变更需在变更日起三工作内提交南山区互联网金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一)     未发现有依据的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可能为客户、股东、以及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舆情信息。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肆份。本法律意见书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包敬立       执业证号:
律师:秦景敏        执业证号:
 律师:孟猛         执业证号: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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