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承租房屋指定孙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怎么办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楠、张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由二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孙女士名下存款350万元;2、请求分割孙女士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鹏与孙女士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均系夫妻二人所生之子女。张某鹏与孙女士婚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号有一处房产,2018年上述房产进行腾退,腾退后,孙女士名下登记有一套定向安置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1996年6月18日张某鹏去世,2020年8月30日孙女士去世。
经查,孙女士名下有存款350万元,该款项以及上述定向安置房均未依法继承分割。原告认为原、被告均系张某鹏和孙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上述房产和存款。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奥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孙女士生前留有遗嘱,遗嘱中孙女士将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及房屋都留给被告及被告之子张某浩。孙女士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在孙女士生前已经转给了被告,这是孙女士生前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亦与遗嘱的内容相吻合。诉争房屋的产权应遵照孙女士的遗嘱遗愿继承。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某浩述称:第三人同被告张某奥的答辩意见一致。
法院查明
张某鹏与孙女士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某楠、张某君及被告张某奥系张某鹏与孙女士的子女,案外人张某霖亦是二人的子女,第三人张某浩系被告张某奥之子。1997年1月29日,张某鹏去世。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号西房二间的承租人系孙女士。2018年11月,腾退项目改造,×号院亦在征收改造范围内。2018年11月22日,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于孙女士签订《腾退协议》。约定:本次腾退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被腾退人依据方案选择购买本奖励房源;腾退补偿款合计5027749.40元;落款处张某奥替孙女士签字。
2019年1月9日,三方签订《腾退补充协议》。约定:孙女士选择购买朝阳区两套房屋,房屋总价2164372元;扣减购房款后最终结算金额为870232.40元;落款处张某奥替孙女士签字。随后,孙女士与北京H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项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女士自愿选择购买一号房屋,房屋价款2147474元。
2018年12月21日,孙女士签署《指定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主要内容为:被腾退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本人确认由陈某兰(张某君与陈某坤之女)作为居住困难家庭申请人购买本项目的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且同意购房款从本人可用于购房的腾退补偿收益中抵扣。
当日,陈某兰签署《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同意按照孙女士的确定的奖励房源进行选房。2018年12月25日,北京市某公证处为上述声明书出具公证书。陈某兰选择购买的房源为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018年11月25日,陈某坤向孙女士汇款2164380元。2019年1月9日,孙女士的该账户转款100万元给张某奥。2019年2月11日,孙女士的该账户转款151万元给张某奥。2019年4月13日,孙女士的该账户通过ATM机转款4万元给张某奥的配偶。2019年3月27日,孙女士收到结算的腾退补偿款870232.40元。2019年4月4日,该款转给张某奥。2019年底,诉争房屋交付使用。2020年8月30日,孙女士去世。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诉讼中,被告张某奥提供孙女士于2010年4月7日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订立的代书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东城区×号的承租权、居住权由我儿子张某奥和孙子张某浩继承,若遇到此房拆迁,则此房的拆迁补偿款由张某奥和张某浩继承,若此房可上市购买,则由张某奥出资购买,其享有房屋所有权”。见证人是律师高某芬、胡某江,代书人为高某芬。据此,张某奥表示孙女士的遗产应由其与第三人张某浩继承。
对此,二原告对张某奥提供的遗嘱不予认可。张某奥申请见证人是律师高某芬、胡某江出庭作证。二原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遗嘱内容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该遗嘱应属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君表示放弃对孙女士遗产的继承权利。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诉争房屋现已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张某奥及第三人张某浩共同继承所有;
二、驳回原告张某君、张某楠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告张某君、张某楠及被告张某奥系被继承人孙女士的子女,三人有权继承孙女士的遗产(张某浩放弃继承)。诉讼中,张某奥提交孙女士的代书遗嘱,其表示依照该遗嘱孙女士的遗产应由其与第三人张某浩继承。对此,二原告对张某奥提供的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该遗嘱无效。
结合现有证据,确认该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其系孙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指出,孙女士在该遗嘱中对于×号房屋的承租权处分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其对×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由张某奥、张某浩继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意思表示应视为其对×号房屋被征收利益的处分。基于此,诉争房屋应由张某奥及张某浩继承所有。孙女士在遗嘱中并未对其存款的继承问题做出意思表示,故孙女士的存款应由原、被告继承所有,但在孙女士生前已经处分的存款,法院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