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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障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2-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开始频繁的接触互联网络,互联网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捷,随之,传统的购物模式也受到了来自互联网的强烈冲击,网络消费者群体逐年加大,网络交易额也随之快速增加。然而,在这个网上购物活动方兴未艾,人们变得高度依赖互联网的时代,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网上购物的特点和突出问题决定了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立法来保护网购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购物、集团诉讼、补充责任
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障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前言
  在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与功能不断完善的当下,网络购物成为一种新兴并迅速发展的购物方式,由于网上消费的方便、快捷,使得这种购物方式被众多消费者所青睐,越来越多的人享受足不出户带来的购物快乐。但是,网络的虚拟性给网上购物带来了许多危险性和不确定因素,近些年由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如何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障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这种全新的购物方式进入大众生活,这种购物方式为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和购物体验的同时,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也不容忽视。
  网络购物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和方便快捷等众多优点,为消费者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改变。但是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广阔地域性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巨大麻烦。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对于现实社会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很难做到有效规制,因此,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支付安全性难以维护、消费者隐私权极易受侵害、消费者求偿权难以落实等一系列突出问题随之产生,这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网络购物规模的扩大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我国网络消费者所面临的问题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本应受到重视和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调查显示,中国城市网民对在线信息的信赖度普遍不高。同现代网络购物相比,作为消费者在传统购物中可以第一时间知晓商品的详细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实际的触感和体验,以及对产品的相关信息的问询来及时行使知情权,了解想要购买产品的基本信息。但是在现如今网络购物发达的时代,网络购物的跨地域性使消费者无法通过直接的感知和体验来了解产品,只能通过商家展示的图片信息或者产品的相关参数,来得知想要购买产品的信息。这种无法直接感知的获得信息的方式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商家展示的信息虚假或者恶意刷好评都会影响消费者的直观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1.经营者身份信息不明
  网络经营者的身份虚假或身份信息不全在现如今的网络交易市场上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尽管有些网站运行商要求网络经营者在营业开始前提交相关个人信息,如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但是网站运行商仅仅是要求对方提交复印件或扫描文件,并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这种情况也不在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范围之内,仅仅依靠网站运行商来进行监督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障。
  2.商品信息存在虚假现象
  多数的网络购物消费者在生活中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形:自己购买的产品和当时从网上看到的想要购买的产品不一致。如果购买的商品比较便宜,很多消费者都会选择沉默,认为既然便宜,那产品应该也就这样。其实这就是典型的信息与实物的不符。有些不法经营者打着所有产品是正品的幌子,实际上是通过非正当渠道进货,以高仿产品充当正品。广告形式的多种多样,使得网络市场更加缤纷多彩。但是有些不法商家通过发布虚假的广告欺骗消费者,例如虚假明星代言,有些商家通过Ps技术,虚构明星代言该产品。
  (二)网络购物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网络的虚拟与不真实、传播的宽泛与便捷、地域的广阔与非限制性,虽然极大的便利了生活和娱乐,但是也造成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消费者在体验着网络购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极大的安全问题。
  1.网上支付风险大
  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不断发展,网上支付安全性问题也接踵而来。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消费者都有这么几种支付方式:支付宝、微信、QQ、银行卡等。支付方式便捷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支付的风险,各种支付软件通过绑定银行卡进行电子货币支付,一旦这些支付软件受到网络病毒的攻击,很有可能泄露银行卡密码,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我国目前的在线支付技术发展时间并不算很长,因此相应技术不可避免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或者问题。再加上现如今网络编程技术门槛并不算高,很多人会想着学习网络技术,成为黑客,恶意攻击私人用户支付页面,或者传播网络病毒,窃取个人信息或者财产,这对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近些年,网络黑客攻击消费者私人账户状况频发,进一步说明我国支付技术并不是十分发达。网络购物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便捷并且安全的网上支付途径,这不仅是网络消费者极其重视的交易因素,也是网络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2.网上欺诈隐蔽性高
  互联网的便捷和传播的广阔性导致网上欺诈覆盖面广。互联网资源是一个全世界可以共享的资源,每一个上网的人都可以享有这份资源,这样的单一个体就会逐渐形成利益的共同体,因此,一旦出现网络欺诈,受到损失的不仅仅是一个个体,所有的利益共同体都会受到损失;并且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这也使得虚假信息可以得到快速传播,一旦第一位消费者上当受骗,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受害者;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提高了网络欺诈的技术门槛,进一步增强欺诈隐蔽性,消费者上当受骗后,不法分子会立刻更改地址或域名,使得消费者很难寻找到源头,这也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
  (三)消费者的隐私权易受侵害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不容乐观,调查显示约91%的电子邮件用户经常收到垃圾邮件。在过去的消费方式下,传统经营者没有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动力和途径,但是在现如今的网络购物消费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涉及多方面,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害方式更加多种多样。
  1.个人信息易泄露
 在过去的交易中,交易双方处于公开地位。买方和卖方针对商品达成合意,商品和货币顺利交换,不需要参杂其他因素。但是现如今的网络购物模式的应运而生,促使卖方会想方设法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样有利于卖方能够直接将其产品的相关信息传递给潜在买家,增加销量。更有甚者,有些不良商家,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后,再通过销售给其他卖家,进一步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网络购物消费者在浏览网站产品进行购物时,网站都会要求消费者注册会员,注册会员成功后,才可以与卖家交流沟通,然后正常购物。在注册会员时就需要消费者填写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私密信息,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早已习以为常,然而有些不法商家通过这种渠道获得消费者个人私密信息后,未经消费者同意,自己私自保留,并在未来的新产品上市或者要进行促销产品时,同样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推送相关信息到消费者的个人邮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个人生活。更有不良商家,私自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直接通过网络技术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些行为都极大的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2.浏览记录及网购习惯受监视
  目前还有一种隐蔽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网络技术,很多消费者早已经习以为常,甚至觉得这个技术极大的便利了日常购物。有些购物网站的浏览器有一种新的功能,那就是当消费者浏览相关网站时,所有浏览过的产品的相关数据都会被浏览器的人工智能保存和分析,通过浏览器的智能分析和筛选,形成消费者的个人购物推荐清单。比如淘宝上的必买清单、有好货、爱逛街这三个推荐页面,你都会发现,这些对话框推荐的产品其实都是你近期浏览的产品,这就是这个浏览器的人工智能通过收集消费者近期的浏览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和筛选的结果。这是目前一种比较隐蔽的侵害消费者隐私的网络技术。
  (四)消费者救济难以实现
  网络交易实时、方便、迅速,但同时风险也比较大,但是因为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所以每次交易都具有虚拟性和广阔的地域性,如果出现网络侵权现象,消费者进行索赔时,会陷入困境。
  1.责任主体难确定
  在网络购物中,买家处于阳光地带,而卖家处于阴暗地带。一旦出现网络购物侵权现象,如何有效并且快速联系卖家,进行求偿变得至关重要。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购物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信息了解比较全面,当出现侵权是由,购物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找到侵权责任人,进行索赔,这样比较方便和及时。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地域性,广大网络购物消费者对本应了解的经营者个人信息和商品服务等信息知之甚少。极大部分的网络消费者仅仅清楚该经营者的店名和注册所在地,其他信息几乎无从得知。如果发生侵权是由,经营者会及时规避自己的责任,进行隐藏,使网络购物消费者无法找寻,影响网络购物消费者进一步索赔。在日常生活中,以网上购买纯棉衬衫为例,消费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衬衫标牌上写明该衬衫为百分之百纯棉制成,但是当消费者拿到成品后,明显发现该衬衫不是纯棉制品,想要进行退货,同经营者进行联系时,会遇到有些经营者不断搪塞购买者,当不久后再次联系经营者时,已经无从找寻。
  2.管辖法院难认定
  网络购物虽然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和优质的产品,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也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在追偿时很难认定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发生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有两种选项:一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相应管辖权,一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行使相应管辖权。同时,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如果是想要协议选择与此次合同纠纷有联系的法院来行使相应管辖权,必要的前提是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广阔的地域性,使得传统的管辖原则面临种种困境。如果网络购物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管辖法院未作出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当消费者本应受到保护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如果消费者想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面临的问题,需要向被告,即经营者的真实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起诉。但是现实生活中,网络购物消费者仅仅了解经营者的网上店铺名称和注册地,这些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很难进行认定。并且网络购物法律关系复杂,使得合同履行地也很难认定。如果是双方进行约定管辖,多数情况下都是经营者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的实现,往往约定管辖法院为自己所在地法院,这样的约定管辖也变相侵犯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举证难实现
  在进行网络购物交流中,买方和卖方进行的交流平台主要是阿里旺旺,双方最后达成合意构成的买卖合同也主要是通过该平台形成相应的数据电文。数据电文的虚拟性和技术的可操作性往往会增大经营者的优势,因为经营者的个人技术明显占有优势,当发生侵权是由时,经营者可以进行删除相关信息或者篡改相关信息来规避自己的风险,而消费者往往仅能通过截取相关聊天记录来维权,有时还得不到相关聊天数据。关于商品的争议,网络购物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各执一词,如果消费者需要认定产品的瑕疵等问题,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或者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认定,这样不仅费时费力,还得需要金钱的投入。很多消费者面临这样的举证困境,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放弃维权,这种情况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障法律规制问题
  (一)建立在线信息披露制度,保护知情权
  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因为该法仅仅规定经营者针对消费者明确的提问才有义务回答相应信息。在现实中,如果消费者没有进行主动问询,多数销售者并不会主动告知相关产品信息,或者有意混淆相关信息,这在极大程度上弱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唯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扭转消费者被动弱势地位。
  1.确保经营者身份信息真实
  对网络经营者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信息要全面且细致:经营者身份证名信息、经营场所地址、经营人员人数、通讯信息、商品信息等。单纯的实名认证也无法从根源上解决信息虚假问题,因此,还要加强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时抽查或者不定时检查商家个人信息以及商家实际经营情况,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自我辨别能力,对于需要知晓了解的相关商家信息要善于辨别,遇到模糊或者不实商家信息,要积极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民间协会或者相关组织也可以发挥自己的独特监督作用。
  2.履行商品真实信息告知义务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消费者有权利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且经营者针对消费者的提问需要作出回答等规定,但是目前的规定没有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清楚产品相关的信息的主要是经营者,并且大多数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具体信息也并不了解,无法做到有效问询,所以在日常的交易沟通中,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的一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逆转这种情况,应该直接规定经营者具有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信息的义务,从而使经营者由被动问询转为主动告知。
  (二)完善网上交易支付制度,保护交易安全权
  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由于电子货币的虚拟性,电子银行账户存在支付风险。当前,消费者电子银行账户被盗现象时有发生,电子银行账户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因此严厉打击电子银行盗窃,开发设计一套安全的在线支付系统,维护交易安全,极其重要。
  1.完善支付制度
  笔者认为,外国的先进制度经验可以为我国所用:首先,我国可以扩大发卡银行的义务,从而有利于消费者。如果发生消费者未授权而转账或财产损失等现象,发卡银行应该承担消费者的个人损失。其次,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我国应该尽快确定其有效法律地位,这样可以尽快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法律监管和调整的范围,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集中在支付宝等一些支付软件,如何界定这些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对于在支付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等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承担其相应责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经营者产生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获得购买产品或者受到服务的三倍赔偿。这一新的规定同过去的二倍赔偿相比,进一步扩大赔偿力度。同时,以500元作为保底赔偿,即当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不及500元时,经营者要以500元的价值进行赔偿,以此督促经营者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此外,如果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更加恶劣的结果,比如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或者身体健康的受损等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不多于两倍损失的惩罚性赔款。这些规定通过扩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得经营者不得不深思经营模式,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完善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隐私权
  目前我国网络购物行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主要模式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要求全行业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从业人员并非如此,所以这种行业自律其实并未起到很大作用。并且我国大多数网民的网络参与意识虽然很高,但是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偏低,这种情况导致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状况层出不穷。
  1.完善立法保护
  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是隐私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人格权。为了强化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应该尽快将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来确立,给隐私权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收集管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我国应该实行严格的把控制度。针对一些专门的信息收集公司,应该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对于该信息收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走向进行检测管理。对于小范围的信息收集的个人,不必进行登记许可制度,但是需要信息收集人对于自己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进行说明。一旦出现信息收集后,故意泄露信息,导致隐私权受侵害,要严厉惩处,起到打击震慑的作用,从而维护网络消费者隐私权。
  2.鼓励网站自律及加强外界监督
  网站经营者要发挥自律作用,在维护消费者隐私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网站日常的维护和运行中,要始终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网站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在制度上限定自己,并坚决贯彻执行来维护消费者的隐私。同时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规范,使从业人员能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来维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并且网站要提高技术能力,做到保障消费者在使用该网站的同时,还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在技术上使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得到保障。网站也可以协同经营者,针对经营者在日常交易中需要收集的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要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并对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和信息收集后的主要保存方式和使用方式进行说明,在网站的突出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同时自觉接受外界的广泛监督,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相关监管,还包括民间组织或机构的监督,从而有效保障网络隐私权。
  (四)完善相关机制,保护获得赔偿权
  1.规定网络经营者与网站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主责任人财产不足清偿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当消费者购买产品存在瑕疵或者问题时,网站经营者作为卖方,承担第一责任,因此在网站经营者针对产品的瑕疵或者问题需要承担责任时,消费者将网站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经过追偿后,消费者的损失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赔偿,此时如果网络经营者存在监管不力等一些过错时,那么网络经营者同样作为责任人承担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的过错补充责任有利于最大化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完善特别诉讼制度便于消费者维权
  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共同利益,代表全体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对直接参加诉讼的和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的相关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在网络购物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众多消费者购买的同一产品或者在同一家商店购买的不同产品产生纠纷的现象。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每一位消费者都选择单独进行诉讼,这样不仅加大了消费者诉讼成本和压力,也极大浪费了司法的资源。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选择集团诉讼的方式,由受侵害的消费者的一人或者数人进行诉讼,将诉讼成本进行分摊,不仅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和财力,也节省了我国司法资源,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3.确立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
  在现实的网络购物中,继续使用传统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理论已经面临种种困境。针对网络购物侵权的诉讼中,几乎所有的原告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作为原告进行起诉,而作为被告的销售者,仅仅根据其网上店铺注册信息确定的相关信息很难认定信息真实度。并且网络购物的地域范围极广,作为消费者几乎没有精力和能力去承担远距离的诉讼,因此,这种传统的诉讼理论极大程度上弱化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纵观世界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管辖模式,普遍选择有利于消费者的诉讼管辖模式。目前我国依然处于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的时期,并且呈现逐年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我们更应该借鉴外国的诉讼管辖模式,选择有利于消费者的诉讼模式。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我们可以将消费者住所地作为诉讼管辖地,便于消费者诉讼维护权益。若发生侵权现象,我们可以将消费者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
  4.确立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网络购物消费者作为被侵权人,需要针对自己受侵害的事实进行举证。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个人保护意识较弱和技术能力不专业,一旦发生受损害是由,无法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这在实际诉讼中会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引发的争议,已经明确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规定符合网络购物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当适度推广采用,进一步扩大经营者举证范围,确保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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