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研究 ——以拍拍贷、宜信贷、陆金所为例
随着互联网金融与信用消费金融的不断融合发展,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迅猛发展,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其均已成为互联网创新金融发展的中坚力量。但与此同时,由于平台自身的漏洞、违规作业及法律规制的空白及漏洞给这个新生行业频繁带来恶性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现状调研分析,提出了加快制定完善相应法律规制、强化监管、积极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等建议。
一、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历史沿革。
P2P民间网络借贷的雏形最早可以追溯到穆罕默德·尤努斯建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其创设初衷是通过向没有抵押能力的穷人及妇女发放贷款,为其创业就业提供机会,帮助其摆脱贫困。真正意义上的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是2005年英国伦敦成立的Zopa,在此之后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借贷平台迅猛地在各国金融领域蓬勃发展。2005年成立于美国的Prosper,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8月份,Prosper累计放贷10亿美元,拥有95000人以上的放贷人;据统计创建于2007年5月的美国最大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 Club截止2014年6月份累计已放贷50多亿美元,放贷人利息已达494,389,186美元。[1] 2007年拍拍贷成立于上海,国内出现了首家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自2012年之后国内网贷平台的发展如雨后春笋,截止2014年10月,据网贷之家公布的数据国内已经成立并经营良好的平台已经超过2000多家。[2] 国内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迅速发展给很多跨区域的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搭建了一个交易的平台,很好的满足了市场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但P2P网贷平台对社会稳定及市场经济的恶性影响也随之而来,《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等条例的出台也未能有效地防止部分平台经营者跑路、经营破产的发生。
二、我国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的调研现状分析。
(一)传统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暴露的多重风险——以拍拍贷为例。
拍拍贷沿袭了美国Prosper的经营模式,平台通过对贷款金额及贷款利率进行招投标,平台本身不参与垫资,将呆账死账的风险转嫁到了放贷者头上,减少了平台本身的风险,但平台却要求放贷者将资金打入平台账户,在放贷之前必然形成了一巨大资金池,且不说已有非法集资、非法揽储、非法经营罪的嫌疑,单论这笔钱怎么运营,流向哪里,全靠平台自觉按照自身章程操作,法律风险很难防控。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4年拍拍贷交易量已达200亿多元,如若在此过程中平台个别工作人员将放贷资金擅自挪用或侵吞,必然将发生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不法事件,一旦事发必将引起平台自身的重大损失和社会重大恶性影响,不利于金融及社会的稳定。同时平台此种不管资金属性及来源的做法无疑是洗钱罪等新型犯罪的温床,若犯罪分子或者平台帮助犯罪分子通过平台自贷自借或将赃款借贷给安排好的数个借款人,然后收回,进而完成了洗钱的违法行为,此时的平台便成了犯罪分子洗钱的平台。
(二)宜信贷模式下凸显的法律监管漏洞。
宜信贷的运营模式应当是借鉴英国的Zopa模式,宜信贷舍弃了拍拍贷运营模式中的自行配对的借贷模式,所有配对流程由平台自身操作,放贷人不再参与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同时如果放贷人的某项投资超过一年期限的,放贷人可以将此债权转让给宜信平台回收资金,此种做法大大减少了放贷人的投资风险。[3]同时 宜信贷推出了风险保险金,设立风险专用账户,以偿还放款人遇到借款人逾期还款或不还款时的损失,这一些措施虽看上去有利于保证投资者,但从法律上来看,此时的宜信所从事的业务只有拿到银监会授予的尽情牌照才能进行,违规操作将来可能会受到法律限制和制裁的风险。同时宜信推出了新薪贷、宜信宝等理财业务,大力扩展线下业务队伍,由此线下人员负责给投资人员做理财和信托,先不说此线下运营已经和小额贷款公司类同,如若线下工作人员违规作业,造成投资人的资金未准时或者从未到达贷款人的手中时该将如何处理?对此仅仅依靠四条红线、十条要求是无法制约的。李爱君教授曾在其论著中明确指出P2P网贷平台解决了民间借贷的不对称,使民间借贷更加阳光,透明、标准,但其应该恪守《合同法》中的居间关系。[4]关于平台的监管,多受政策的影响,一直以来未有效的法治监管。
(三)新型运营模式下网贷平台法律地位的僭越——以陆金所为例。
截止2015年10月27日据平安集团第三季度业绩报表显示其旗下新型P2P网贷平台陆金所前三季度累计交易量达9254亿,其已经不在是一家单纯的P2P平台了,涉及领域已扩展到基金、票据、银行业务,依靠平安集团的财力支持已经完全从P2P平台性质僭越成为一准金融性质的机构,但却仍然背着P2P网贷平台的外壳。如此繁荣景象不得不使人联想到当年哈哈贷的昙花一现,再蓬勃的经济模式终归需要规章及法律的规制,平台以何种方式入市又该以何种方式退市及在发展过程中应遵循何种限制,出于保护投资者及社会、金融秩序的安定的角度考虑,是应该接收法律严格制约的。
三、完善我国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建议
(一)于立法监督层面尽快完善相应法律,加强监管。
自2013年6月份开始,我国P2P借贷平台问题层出不穷,根据相关人士分析,2014年、2015年是P2P网贷平台风险危机集中爆发的阶段,根本原因就是2013年度该行业扩张太过于迅猛,相应系统配套的法律规章没有跟上,监管没有落实。对比国外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不难看出国外设有职能明确的专门监管机构,同时对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做了明确定性,而我国目前虽然已将P2P网贷平台划归银监会监管,但是并没有达到真正监管的目的,反而一直受政策左右的更多一些。既然已将P2P划归到银监会监管范围,就应该落实到具体部门,出台配套的法律规章,使其承担起P2P网贷平台风险处置责任。不断提高P2P网贷公司入市门槛,严格控制其退市流程,淘汰掉不良网贷公司,以法引导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我国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
P2P网贷平台是信用卡之后,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模式,解决了民间借贷不平衡,冲破了民间熟人之间的借贷模式,使得民间借贷更加多元化、阳光标准化。但应明确的是P2P网贷平台就是互联网模式下的民间借贷的载体,其本质属性是民间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从而形成了《合同法》中居间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按照法律规定P2P平台作为居间人应该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完整、准确、及时的告知义务,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以让平台的自然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加强平台自身建设,建立平台之间的联系。
由于国内P2P民间网贷平台初期缺乏有效法律引导的情况下膨胀式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高利率高风险的问题凸显,呆账、死账问题更是层出不穷,造成部分P2P网贷公司资金链中断,破产、跑路。为持续发展,平台自身应尽快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平台之间的联系以达到共赢。通过对宜信贷平台上收集的100个项目对比发现,借款人信息越是完善,借款次数越多,借款成功率及准时还款率就越高,因此平台应做好对个人信息的审核工作,同时也应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加强平台之间的联系,将一些劣质客户或不诚信用客户共同拉进黑名单,如此也能有效防控一些运营不良的平台违规操作给行业带来的负面冲击。充分利用信息及技术资源的共享,共同制定出行业准则,自我净化行业环境。
(四)加快引入诚信体制的建设。
英美国家网贷平台不良贷款率之所以能保持很低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收益与本国征信体系完善,征信机构为P2P网贷平台提供了十分可靠的数据信息从而使平台在短时间内便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如美国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收录了近1.9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其中包括家庭住址、姓名、信用记录、信用指数等,平台根据征信机构做出的信用报告可以高效地完成交易,有效地避免了呆账、死账的问题。我国P2P网贷平台虽然也都各自设有专门的贷款审核部门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但多为独立对外不公开的信用审核,客户可能在一家网贷平台出现不良还款之后又跑去另一家网贷平台进行申请贷款,此时又要重新对该客户进行审核,且不说浪费了时间、物力,对此客户在上家的不良借款记录根本就查阅不到。因此加快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将P2P网贷平台接入央行征信体系,对我国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持久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本文选取拍拍贷、宜信贷、陆金所为调研对象,系统分析了我国P2P民间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特点、原因、以及相应发展建议,旨在从现行立法、规范监管层面研究我国P2P网贷平台,从而打造我国P2P民间网贷平台创新性、法治性、持久性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 罗俊,宋良荣.美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与监管研究[J].电子商务.2015(1):18.
[2] 候诗军.P2P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现状研究载[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4):120-122.
[3] 邱丽萍.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4] 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N].福州大学校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5] 零壹研究院.中国P2P贷款服务行业白皮书[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