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0年8月12日12时13分,原告粟某驾驶牌照为二轮电动车沿某市某区韶山路铁道学院东门未走自行车道而是沿人行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因人行道路面地板砖突然破损,导致原告粟某骑行通过时摔倒,造成原告粟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某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根据2019年某市某区委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某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构编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某区城管局仅具有市政费用的征收、市政设施登记备案的行政职责。某市某市政维护中心负责某区市政道路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由该单位对某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进行巡查管理。
被告某市政维护中心辩称,一、原告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人行道路存在严重过错,本案中人行道路并不要求达到符合车辆通行的标准,某市政维护中心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无安全保障义务。现实中也正是由于大量电动车不按交通规则行驶,为抄近道抢占人行道,造成人行道铺设的地砖损坏、松动,对于市政设施造成严重损害,若本案中支持由某市政维护中心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只会助长这些不按交通规则规范行驶的违法行为,原告应当自行承担违法成本。二、路面地板砖突然破损,属于突发意外事件,并非因某市政维护中心未尽路面维修责任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在案发前,在答辩人对案涉路段进行巡查中未发现案涉路面地板存在破裂情况,也未接到群众或驾驶司机等关于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反馈,路面地板砖破损的原因系原告电动车违法驶入人行道,地砖因无法承受电动车的重量而导致破损结果,该结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原告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也应当在骑行过程中负有的注意义务,根据路面的实时情况减速慢行。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即便电动车未在专门的车道内行驶,若路面存在风险隐患时,也应当减速通过或绕开通过,更何况,本案中原告是在铺设了地砖的人行道上行驶,其应当知道地砖与地砖之间可能会存在松动等现象不适于电动车通行,故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原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驾驶技术不熟练、未尽注意义务等原因所导致,其自身应当负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市政维护中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市政维护中心作为本案事故路段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其应对所承担的养护路段进行维护、管理,以维护路面无安全瑕疵,现因案涉路面出现地砖破损,致使通行该路段的原告粟某受伤,被告某市政维护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粟某通行时,骑行电动车逆行,且未在划定的自行车道内行驶,而是在行人步行道内行驶,且通行过程中未对路面情况仔细观察,也有一定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以及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分析,法院认定原告粟某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被告某市政维护中心管理、维护的路面地砖突然破损,系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4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某市某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粟某各项损失共计97182.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