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情摘要:
2015年5月3日,鲁某、贾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鲁某、贾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嘉豪国际第×幢×单元×号房屋,合同第十七条第二项约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某房地产公司所有。后某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鲁某、贾某使用,至今某房地产公司未给鲁某、贾某办理房产证。鲁某于2021年4月9日向某物业公司交纳了甘AQ×号车辆2021年4月9日-2021年5月8日的停车费100元。2021年5月2日16时许,某小区7号楼17层外墙保温层的水泥浆及板子脱落,砸至贾某停放至小区院内的甘AQ××号车辆上,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时,停放车辆的地点无消防通道标示线及禁止停车的告示。后甘AQ××号车辆的所有人贾某将该车辆交由某汽修厂维修,产生修理费8299.17元。原、被告对修理费未能协商解决,遂成诉讼。
争议焦点:
小区物业和房地产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贾某停放在某小区院内的车辆被该小区7号楼17层脱落的外墙保温层致损,事故发生时,停车地点无消防通道标示线及禁止停车的告示。案涉外墙保温层系该建筑物本身组成部分,该墙体脱落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系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于该责任主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应承担相应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楼体外墙的管理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楼体外墙的使用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故对楼体外墙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贾某自2018年入住,应明知楼体外墙保温层存在脱落风险,且小区内有停车场,其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过错,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承担90%的责任,贾某承担1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共同赔偿贾某7469.1元(8299元×90%),贾某自行承担829.9元(8299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