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摘要:
2006年1月11日,陈某浩(乙方)与某实业公司(甲方)签订《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书》,写明:甲方同意乙方原租住在某区海珠北路××房的套间建筑面积38.52平方米向乙方出售;甲方同意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单价出售给乙方购买该房屋的产权,购房价款共96300元;签订本协议时即付清购房总款96300元;办理有关产权契证过户手续主要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办理契证所需的有关税费按政府规定缴付等。
2006年10月11日,某实业公司向陈某浩出具了购房款96300元的发票。庭审中,陈某浩提供了涉案房屋的管理费、垃圾处理费、水费等票据,证明涉案房屋由陈某浩使用,陈某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其追认陈某浩的购房行为…
争议焦点:
陈某浩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书》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
陈某浩于1997年5月7日出生,其在2006年1月11日与某实业公司签订《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书》时,年龄未满10岁,按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陈某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根据上述规定,陈某浩在签约时已满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作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认可陈某浩的购房行为,故陈某浩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书经陈某浩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这样也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典型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822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