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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借款、担保、保险等合同全部造假,涉案合同统统不成立
发布日期:2022-02-07    作者:李大贺律师
涉案《借款合同》仅有所谓借款人的签名,没有所谓贷款人即某某银行的单位印章和经办人签字,并且所谓借款人的签名是伪造的,故借款人、某某银行之间欠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该合同不成立,借款人、某某银行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伪造借款人的签名,不限于《借款合同》,而是遍及《付款金额确认书》《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投保单》等几乎所有的涉案协议。
伪造签名——《借款合同》《付款金额确认书》《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投保单》全部为来源不明的电子数据复制件,并且复制件当中明显有伪造、篡改的痕迹,复制件里面全部有通常在纸质合同里面才能实现、才会出现的手写签名痕迹,实质为来源不明手写字体照片,甚至《借款合同》《付款金额确认书》《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手写签名痕迹完全相同,明显属于协议造假。同时,从人格权角度考量,这种伪造手写签名的行为属于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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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PDF格式的《借款合同》文档落款处手写字体图片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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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PDF格式的《付款金额确认书》文档落款处手写字体图片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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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PDF格式的《委托担保合同》文档落款处手写字体图片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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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PDF格式的《服务委托书》文档落款处手写字体图片拷贝
逐一打开PDF格式的《借款合同》《付款金额确认书》《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鼠标箭头落于落款处借款人两字的手写字体之上,点击鼠标右键,显示“复制图片”。鼠标箭头移至“复制图片”之上,单击鼠标左键。打开本审阅报告Word文档,在上述对应表格内进行图片粘贴操作,发现图1、图2、图3、图4完全相同,既不具有手写字体的身份附随性、独特性、唯一性等特征,也不具备电子签名的身份附随性、唯一性、不可复制性、防篡改等特征,而是属于伪造的手写字体图片。同时,某某担保、某某财险持这种伪造的手写字体图片,冒充借款人的签名,侵犯借款人的姓名权。因此,《付款金额确认书》《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不成立,对借款人不产生约束力,借款人与某某担保之间不具有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某某担保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等费用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停止收取,并将已收取的担保费等费用退还给借款人。某某担保对某某银行进行所谓代偿的,后果自负,没有向借款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图5→PDF格式的《投保单》文档落款处手写字体图片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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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虽然与图1、图2、图3、图4不完全相同,但仍可被任意复制、随意粘贴,故同样不具有手写字体的身份附随性、独特性、唯一性等特征,也不具备电子签名的身份附随性、唯一性、不可复制性、防篡改等特征,而是属于伪造的手写字体图片。同时,某某担保、某某财险持这种伪造的手写字体图片,冒充借款人的签名,侵犯借款人的姓名权。因此,《投保单》不成立,对借款人不产生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某某财险出具的所谓《保险单》,仅仅是某某财险的单方意思表示,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双方之间不具有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某某财险向借款人收取保险费等费用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停止收取,并将已收取的保险费等费用退还给借款人。某某财险对某某银行进行所谓代偿的,后果自负,没有向借款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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