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名下张某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要求二被告给付二原告房租5万元。
事实和理由:张某强系二被告儿子,于2006年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于2006年10月18日办理了产权证。2009年12月24日,金某与张某强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张某文。2016年10月,张某强不幸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涉案房屋为张某强的遗产,二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另外,涉案房屋在2020年1月之后由二被告出租,每月租金由二被告收取,因此二被告应当将租金扣除物业费、供暖费后的一半给付二原告。
被告辩称
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强名下,但是我们出资购买,不是张某强的遗产。如果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是张某强的遗产,因房屋的贷款一直在由我们偿还,应当先从遗产中返还我们,剩余部分再平均分割。房屋在2020年1月之后只出租了6个月,租金还应扣除物业费、暖气费、中介费等费用。我们仅同意给付二原告租金15000元。
A公司述称:涉案房屋为张某强提供给我公司的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我公司依法享有抵押权。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听从法院判决。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应负责偿还剩余贷款。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强为二被告之子。金某与张某强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5月1日生一女张某文。张某强于2016年10月12日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涉案房屋于2006年10月登记在张某强名下。2014年12月,张某强将涉案房屋抵押给A公司,分别贷款232万元、100万元。截止2020年9月,张某强已还中信银行北分贷款本金及利息793076.76元,尚欠贷款本金1202241.3元、逾期利息17068.04元、罚息393.09元未偿还。二被告主张全部本金及利息系二被告出资偿还,应当先由遗产返还。为此,二被告提交其女儿张某玲、女婿李某湖向张某强汇款的银行流水明细。二原告称张某强已将抵押贷款转账给张某玲、李某湖等人,用于公司经营使用,所以张某玲、李某湖才愿意偿还贷款。二原告仅同意承担张某强去世之后二被告偿还的贷款本金的一半。
2020年1月9日,张某强将涉案房屋出租,租期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每月租金125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某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继承,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金某、原告张某文房屋折价款二百四十万元;
二、被继承人张某强对第三人A公司的抵押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租金补偿五万元;
四、驳回原告金某、原告张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于张某强结婚前登记在张某强名下,属于张某强的个人财产。二被告抗辩称与张某强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涉案房屋在张某强去世后取得的租金属于房屋所产生的孳息,亦应作为张某强的遗产。张某强生前未留有遗嘱,二原告与二被告作为张某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张某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开始后,涉案房屋由二原告与二被告共同共有,所以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张某强去世后二被告所偿还的贷款本息二原告应当承担一半。张某强去世之前所偿还的贷款本息即便系二被告偿还,因二被告与张某强系父母子女关系,二被告又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张某强向二被告的借款,故法院认为系二被告对张某强的赠与,在分割房屋时不予考虑。综上,法院综合考虑,判令涉案房屋归二被告所有,A公司剩余贷款(含利息、罚息)由二被告负责偿还,二被告给付二原告房屋折价款2400000元。关于租金补偿,二被告未举证证明二原告拿走了一个月的租金,故二原告所主张的租金补偿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