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对于雇佣劳动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意识已经逐渐加强,并且用工形式也愈发规范。但是,实践中仍然不乏部分企业,因自身行业限制或应劳动者要求,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这就为企业的人事管理埋下了巨大隐患,往往都会面临劳动者离职后索要双倍工资的风险。企业管理者们也会在遭遇相关事宜后,痛定思痛,决定彻底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那么此时,如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进行补救呢?如果这时再去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是补签还是倒签呢?
一、补签与倒签,合同的落款日期存在区别
(一)倒签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二)补签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二、签订程序基本相同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三、补签与倒签的法律后果不同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所阐明的司法观点来看,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实践中,有些企业面临的问题不是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拒绝与单位签订,比方说劳动者以不识字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已经与其他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认为无需与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就能免责了吗?其实不然。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看来,如果遇到明显存在拖延合同签订的劳动者,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行使法定解除权,如单位不及时维权,一旦用工期限超出一个月,则用人单位虽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劳动者追索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案件不在少数,主要发生在劳动法律意识淡薄的小微企业,但在中、大型企业中也偶有发生。本所律师已代理的案件中就发生过数起劳动者针对不同用人单位多次仲裁二倍工资的事件,俗称“劳动碰瓷”。而这些“劳动碰瓷”者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也正是利用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疏忽和漏洞。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实履行劳动合同签订义务,切莫贪图方便而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