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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主张解决劳动合同,并主张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1-12-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有法定性、强制性、普遍性等特征,具有维护社会公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保障等社会功能;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及每年社保局公示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社保缴纳及缴纳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告应从入职日起按照答辩人上年度实际平均月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6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乃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法定义务的,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论用人单位是未足额还是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属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显然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从来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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