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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发年终奖、随意调薪,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21-02-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1,对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问题。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4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违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2,对于用人单位私自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即随意调薪的问题。
调薪即工资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既包括工资数额的调整,也可以包括工资支付方式、工资组成的调整。调薪必须要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经济赔偿金应以应发工资为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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