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4)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公安机关的证明,兹证明ХХ国公民(或无国籍人)ХХ(中译名为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国驻华大使馆(或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工作期间未曾受过中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工作人员。
    2、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并附中译名。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