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怎么办
劳动案中甲超市将豆制品和半成品加工摊位外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个人薛某,薛某雇佣顾某在摊位工作,顾某上班时着甲超市的工作服,顾客买酱菜时把货款交给甲超市。一日顾某在途中发生了一则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2019年7月30日,顾某以甲超市为雇佣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0月10日,人社局以顾某与甲超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该深圳劳动案中顾某对该认定结果表示不服,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主要诉求为撤销涉案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人社局重新受理认定工伤。
该劳动案中法院认为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的主要理由为顾某与甲超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根据规定作出上述终止通知书。对此,本院认为,该劳动案中劳动关系的存在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的常态,但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的一个唯一的前提。在用人单位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以及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等特殊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亦应依法受理工伤申请。
该劳动案中,人社局未对顾某与甲超市之间除劳动关系外,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情形进行调查认定。因此,该劳动案中人社局作出的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规定,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