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后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还拖欠工资
林跃入职奋斗公司,主要从事车工工作,在林跃为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没有与林跃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林跃缴纳社保。林跃终止在该公司劳动关系后,但该公司一直拖欠其一个月工资没有发放,后林跃向该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为了要回自己被拖欠的一个月工资,在提起劳动仲裁不被受理之后,林跃委托了律师,谢律师在了解到该公司没有与林跃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为他缴纳社保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林跃拖欠的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指导搜集关键证据,律师帮其确定劳动关系,成功维权
该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该公司已经将公司设备转让给第三人经营,由第三人自负盈亏,员工的招聘、录用与工资发放等问题均与该公司无关,林跃不是和该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该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二)林跃主张的工资数额与实际不符。该公司还当庭出具了转让协议复印件和工资记录表等证据。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谢律师对对方提出的答辩意见一一予以反驳,谢律师指出,该公司与第三人的转让协议对林跃应该是无效的,且第三人在经营过程中一直使用的是该公司的名称,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应该成立。对于该公司出具的工资记录表上记录的工资数额,因为没有林跃签名,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公司违反规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赔偿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综合庭审中谢律师的辩论意见和相关证据后,认定林跃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谢律师提出的林跃工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符合法定标准,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林跃的全部诉讼请求。
申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情节有改动,文中当事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