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华、李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张某华、原告李某芳为1号房屋产权实际所有人;依法确认原告张某华、原告李某芳为2号房屋产权实际所有人。
2013年初,原告夫妇决心购买位于1号、2号双拼房,但房屋全款需要220多万元,需要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因其时原告夫妇年龄均超过60周岁,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遂决定由原告夫妇出资、以儿子即被告张某业的名义购买该房屋。
2013年3月21日,原告夫妇以被告的名义与S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1号、2号双拼房,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219987元。原告将全部积蓄拿出来共计出资人民币1349987元,交由被告代为支付首付款,另外以被告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向银行贷款870000元后,原告夫妇将自己名下的老房子的租金收入交由被告按月偿还按揭贷款,其间原告夫妇又提供养老金账户余款以及积攒的银行存款提前偿还了按揭贷款,2017年6月23日,按揭贷款提前全部偿还完毕。后原告夫妇以被告的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
被告与张某思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8年7月16日,被告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思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思主张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上述两套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共计人民币250万元。被告及张某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支出都还需要原告夫妇接济,他们根本没有条件、能力提供资金用于偿还房屋按揭贷款。涉案两套房产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原告夫妇,张某思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予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业辩称,对原告的主张没有意见,两套房产实际不是被告出资的,是被告的父母即两原告出资的,包括买下来之后要按揭还款,也是由父母的养老金、房租收入(M村1栋自建房)等还款。
本院查明
原告张某华、李某芳为夫妻关系,被告张某业系二原告之子。
涉案的1号、2号房系由二原告出资、以被告张某业名义购买,房屋真实权利人为二原告,两套房产是双拼房,购房总价款为2219987元。
关于购房款支付情况。购房定金及首期款共1349987元系由二原告的女儿张某凤支付,或由张某凤及二原告将款项存至被告账户,再由被告在开发商处刷卡支付,另以被告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38万元、向建设银行贷款49万元。被告从2013年1月17日起分多笔在开发商处刷卡支付1349987元的首付款。按揭贷款由二原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M村1栋的租金现金交给被告还款。上述建设银行的贷款于2016年11月28日结清,农业银行的贷款在按揭三年后结清。
另查,原告于庭审中确认其名下已由两套房产,目前不具备深圳市的购房资格,本案中不要求被告将涉案两套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华、李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原、被告均确认涉案两套房产系有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据此可以认定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但二原告依据该合同关系享有的是要求被告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二原告名下的债权请求权,在未完成过户登记之前,二原告不直接享有涉案两套房产的物权。故对于二原告诉请确认其为涉案的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