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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纠纷——子女帮忙筹资父母名义购房是否可以认为该房为自己名下财产
发布日期:2021-08-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1006室)归原、被告共有;2、依法分割1006室及其他财产(详见财产清单);3、判令被告陈某雪以裁判文书确定的应分得财产数额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裁判文书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及两次评估费由被告陈某雪承担。
事实和理由:其与陈某雪、陈某柔系同胞姐妹关系。其父母分别于2010年4月30日、2012年8月6日先后去世。1006室系其父单位分配的房改房,其父母出资购买装修后居住。父母去世后,陈某雪擅自转移部分遗产并强行搬入1006室居住,拒绝与其及陈某柔协商父母遗产的分割事宜。因1006室及其他财产系其父母的遗产,应由三姐妹依法继承。又因陈某雪强行占有1006室及其他遗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少陈某雪的分配份额。为此,状诉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雪辩称:原告陈某雨所诉不符合事实,诉请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1、1006室由被告出资购买,属被告个人财产,不属遗产;2、原告诉称父母去世前就居住在涉案房屋与事实不符;3、针对原告所提父亲陈某某、母亲王某某生前遗留的其他财产问题:第一,原告将父母居住的雁滩的房屋出售后,还能使用的一些家电都搬到被告家,至今还在,不存在被告转移财产的问题。第二,父母在青岛的房屋投资与遗留物品,原告应该向被告与白茹陈述清楚。第三,原告所谓的古玩字画、藏书邮票,被告闻所未闻,更未曾见过。
被告陈某柔辩称:父母去世后三姐妹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今天带了父母遗嘱。原告所陈述内容基本属实。
2007年父亲身体感觉不适时写了遗嘱,黄家园的房子归我,大教梁的房子提前赠予给陈某雨了,审计局的房子给陈某雪,当时都认可父亲的遗嘱,但最终没有达到父母的遗愿。父亲2010年去世,母亲2012年去世。大教梁的房子是父母留下的,陈某雪说大教梁的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不属实,房子是我和陈某雪一起选的,我父母决定委托陈某雪夫妻将审计局的房子卖掉之后交的房款,陈某雪中街子房子卖了10万,我父母和陈某雪借了十万,和我爱人借了5万,之后我父母将借陈某雪的10万和借我爱人的十万都已经偿还了,父母装修花了十四五万。我母亲的银行存款没有找到,之后委托公证处,公证取出我母亲的养老基金;父母留有的首饰手表我们三人已经协商分配了。

法院查明
陈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婚生三女:长女陈某雪、次女陈某柔,三女陈某雨。2007年,因甘肃省委拟对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某房,陈某某可分得集资房屋一套。
2008年1月16日,陈某雪之夫代陈某某以现金方式向收款单位甘肃省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支付购房款220000元。2009年5月11日,陈某雪代其父陈某某与甘肃省直属机关工委签订《集资售房协议》一份,陈某某可分得位于大教梁新建住宅楼1号房屋、建筑面积182.96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住房价格的计算办法:夫妻双方合并计算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内的为每平方米2500元;控制标准以外(超面积部分)每平方米3280元;陈某某应按单位要求一次性交清首付购房款220000元,剩余购房款按有关规定及时交付等。该协议签订后,合同项下的住宅房屋尚在建设之中,陈某柔认可其及陈某雪共同去替陈某某选定房号为1006室。
2009年6月10日,陈某雪以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1号房屋抵押,从某银行金城支行拟贷款300000元,某银行金城支行于2009年7月14日发放了该笔贷款。次日,陈某雪将该笔贷款中的248754元刷卡支付了上文所述集资房的购房款,将10575元刷卡支付了集资房的房屋维修基金,并于同日从该账户支取现金60000元向收款单位甘肃省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交纳了陈某某剩余购房款。陈某某夫妇于2009年8月委托案外人朱某余双方均认可当时被继承人夫妇在原告处生活,该人系房屋中介工作人员)将王某某名下1号房屋予以出售。经查售房款未付至陈某某夫妻银行账户内。2009年9月,建房单位将涉案房屋交付陈某某并办理了入住手续。陈某某在涉案房屋装修期间于2010年4月30日去世,其妻王某某在该房屋居住至2012年8月6日去世。王某某去世数月后,陈某雪搬入该房居住至今,原、被告三人因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遂酿成纠纷。

裁判结果
一、1006室由被告陈某雪继承并取得所有权;
二、被告陈某雪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陈某雨房屋折价款各457934.20元;
三、被告陈某雪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柔房屋折价款各457934.20元;
五、驳回原告陈某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认定事实,涉案房屋系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某名下,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涉案房屋外观显示为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

被告陈某雪辩称涉案房屋系借名买房成立与否。本案中被告陈某雪并无任何书面协议及相关证据证明其与陈某某约定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也无其他证据侧面印证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相应意思表示;而且,根据被告陈某雪提供的缴纳购房款的相应凭证,其证据无法证明购房款由陈某雪夫妇实际进行出资。
原告陈某雨及被告陈某柔陈述下沟6号房屋由陈某雨出售并收取购房款仅为其主观猜测。

关于涉案房屋购房款缴纳问题,现有证据表明涉案房屋首付款220000元系以陈某某名义向售房单位现金交纳,签字及电话等虽由陈某雪之夫具体经办完成,同时被告陈某雪提供了部分银行交易流水来佐证该220000元的来源,综合被告陈某雪提交的证据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剩余房款缴纳事实证据链基本闭合,同时陈某雨和陈某柔均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剩余购房款的缴纳事实。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共有的问题。考虑居住事实及防止二次财产损失,本案涉诉房屋应由被告陈某雪继承为宜。
关于陈某雨主张涉案房屋还有父母遗留的家具、家电和字画等遗产问题,原告陈某雨并无证据证明上述遗产的真实性及实际价格,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涉案房屋总价值为2829000元,在扣减被继承人生前债务539329元后,应分割数额为2289671元。

关于利息问题。法院认为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首先应当有明确的财产标的物,后应当确认财产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继承权作为前提条件,本案系因对财产权利的争议所引发的继承纠纷,在本案未审理完结前并无法确认涉案财产属于遗产以及继承人是否适当,继承人是否拥有合法继承权,因而其权利主张的条件并未成就,法院对原告支付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另,保全保险费并不是必然发生费用,因此法院不支持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用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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