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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处分共有房产吗
发布日期:2021-08-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王某刚、王某鹏、张某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市通州区7号院的拆迁补偿款中335409.75元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北京市通州区7号院的拆迁安置房屋中建筑面积73.85平方米的二居室(具体位置为:通州区N村1室)归三原告共同所有;3.请求判令北京市通州区7号院的拆迁安置房屋中建筑面积73.85平方米的二居室(具体位置为:通州区N村2室)归三原告共同所有。
事实与理由:王父(2011年7月21日死亡)与王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二女:长子王父、次子王某辉、三子王某耀、四子王某刚、长女王某兰、次女王某莲。王父(2016年9月4日死亡)与李某丽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一女:王某雯、王某川。北京市通州区7号院,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登记在王父的名下。该院有南北两排正房各无间,其中北排正房在2010年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正房五间中西数两间半归王某刚所有,东数两间半归王父、王母所有。
2011年7月21日,王父去世后,王母、王某辉于2019年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正房五间中东数两间半房屋由王母继承13/14的份额,由被告王某耀继承其中1/14的份额。
2020年6月8日,王母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通州物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内容本次拆迁为N村7号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安置人口为4人,原告三人与王母。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王某辉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在拆迁中,有我的利益和我妈的利益,我和我妈都要求分割出来,并在判决书中写明,1室是我妈的房屋。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我都认可。要求将本次拆迁的所有利益一次性分配出来。
王某耀辩称,对于诉求一,我不同意;对于诉求二和三,是原告户口享受的面积,我认可,但是出钱买不能从拆迁款里面出。不同意王母给付三原告购房款;对于诉求五,我不同意。要求将本次拆迁的所有利益一次性分配出来。
王母、王某兰、王某莲、李某丽、王某雯、王某川辩称,同意王某辉的意见,对原告诉求都认可。其中王某雯与王某川应获得的利益同意统一由李某丽享有。

本院查明
王父(2011年7月21日死亡)与王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二女:长子王某明、次子王某辉、三子王某耀、四子王某刚、长女王某兰、次女王某莲。王某明(2016年9月4日死亡)与李某丽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一女:王某雯、王某川。
2020年6月8日,王母(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通州物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拆迁人、甲方)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因该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N村7号的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日,甲乙双方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乙方应安置人口肆人,应安置楼房面积200平方米,应安置楼房叁套。安置人员分别是:王母、王某刚、张某梦、王某鹏。
2020年5月7日,Z公司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做出《关于北京市通州区N村物流基地生活配套区项目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N村(王母1户)拆迁补偿成本审核情况说明》,载明根据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等资料,审定拆迁补偿金额共1413217元。目前拆迁协议中缺少权利人王某耀的签字,王某耀占东侧两间半房屋的1/14份额。
2010年3月16日,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7号的房屋,北房五间中西侧两间半归王某刚所有,北房东侧两间半归王父、王母所有。王父去世后,当事人以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本院。2019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7号院内北房五间中东侧两间半房屋由王母继承其中13/14的份额;位于北京市通州区7号院内北房五间中东侧两间半房屋由王某耀继承其中1/14的份额。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通州区7号拆迁安置的北京市通州区1室、北京市通州区2室两套房屋的所有权益归原告王某刚、原告王某鹏、原告张某梦享有;
二、北京市通州区7号拆迁安置的北京市通州区3室的所有权益归被告王母享有;
三、驳回原告王某刚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系双方当事人系近亲属关系,因为涉案院落拆迁补偿后,双方针对拆迁利益如何分割的产生纠纷。因本案中原被告涵盖了涉案院落中拆迁利益分配的所有关系人,法院在本案中一次性将所有的拆迁利益予以分配。因拆迁利益的分配需以各主体对于涉案院落中房屋的权属份额为基础,故先行对涉案院落中的房屋份额予以认定。关于北房五间,因法院民事调解书以及民事判决书以对该房屋权属份额已经进行了认定,对此予以认可。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王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王母、王某刚、王某耀、王某辉、王某明、王某莲、王某兰。因王父已于2016年去世,故其应享有的份额由其继承人享有,现王某雯、王某川皆同意将份额归由李某丽享有,对此不持异议。因王父已去世,其应享有的份额应予以继承,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本案中直接予以认定。因长子王父已于2016年9月4日去世,且王某川、王某雯认可其享有的份额归李某丽所有。
因拆迁补偿协议中认定南房五间的原产权人为王父,且双方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对南房五间达成了处理一致的意见,亦未证明王父生前对南房五间存在明确的处理意见,故认定南房五间属于王父与王母的共有财产,王父的份额应由各继承人均等分配。故南房五间中王某刚占1/14的份额、王母8/14的份额、王某辉占1/14的份额、王某耀占1/14的份额、王某莲占1/14的份额、王某兰占1/14的份额、李某丽占1/14的份额。
结合上述基础,法院对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认定如下:
一、关于获得安置的三套房屋。因拆迁补偿协议认定的安置人员为王母、王某刚、张某梦、王某鹏,四人共计享有2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购买权益,故拆迁形成的三套楼房应在四人间予以分配。原告要求通州区N村1室归三原告共同所有、通州区N村2室归三原告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上述两套住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故法院认定三原告享有上述两套住房的所有权益。剩余通州区N村3室应由王母享有全部利益。
二、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享有宅基地权益的主体是户而非个人,结合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于安置人的认定,法院认定原告诉求中对于区位补偿金额的分配标准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三、关于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价款,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房屋所占有的分割以及具体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及设备及附属的价格予以分配。
四、关于提前搬家奖励费、无违章建房奖励费、少建房奖励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性用房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移机补助费、周转费一次性发放四个月、安家补助费、独生子女奖励费、残疾补助费,结合拆迁补偿协议对于安置人的认定、补偿项目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分配。
因法院已经认定拆迁所得三套楼房的权益分别归属三原告及王母,故应在四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结合房价及公共维修基金予以相应扣除,考虑到三原告对应安置房屋的面积为147.7平方米,对应面积数相对应安置的面积数少2.3平方米,该2.3平方米的面积系由王母享有,结合周边房屋价格酌情在王母享有的拆迁补偿款中予以直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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