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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意点评诽谤他人店铺被起诉 沙市区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08-03    作者:范海华律师

「案情回顾」
邹某在微博中为加V认证的知名博主,微博粉丝近2万名,经营一家奶茶店,并在大众点评应用上投放了团购、点评服务。在社交媒体上具有一定的“热度”和阅读量。
马某因与邹某存在纠葛,利用大众点评对邹某经营的奶茶店进行恶意点评,譬如“茶可以说很一般,奶茶真的超一般,可可满满,也是难吃的一批,像屎一样的感觉”、“第三者插足别人婚姻、破坏别人家庭”、“三观极其不正,喜欢颠倒是非得人。就是个垃圾”等明显贬损含义的词语吸引他人关注,并将邹某本人真实姓名、照片发布至该网站,在大众点评网站上获得大量的浏览量,致使不明情况的消费者在该网站上对邹某进行人身攻击;同时马某不仅仅在大众点评网上散布,还通过微博、微信社交性网络平台,大肆在微博、微信上向他人发送邹某的个人信息、照片及涉嫌侮辱、诽谤等内容,致使多人在邹某的微博、微信上留言发布恶意攻击及骚扰评论,造成邹某经医院诊断为:焦虑状态、睡眠障碍、重度抑郁、重度躯体化、精神异常。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该案中,大众点评网作为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是独立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作为消费者其应当在该网站上正确使用消费点评,而不是在商家提供的消费点评上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丑化他人人格以及损害他人名誉。马某主观上具有侵害名誉权的故意,其行为损害了邹某的名誉,导致邹某在社会公众中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马某的行为构成对邹某名誉权的侵害。最终判决马某需立即停止侵害邹某的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邹某赔礼道歉,并为期一个月在微信朋友圈、微博发布致歉声明,为邹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赔偿相关损失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条解析」
大数据时代,是科技和信息爆炸的时代。科学技术、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信息庞杂。如何强化对于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利益的保护,成为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这也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大数据网络时代背景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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